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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07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办市函[2007]831号
  • 【发布日期】2007-12-24
  • 【生效日期】2007-1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07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07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

(建办市函[2007]8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建设部执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06]45号),今年继续执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为做好2007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组织本辖区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的统计工作,负责汇总辖区内的统计数据,并于2008年3月底前将本辖区的汇总表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应于2008年2月底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www.cin.gov.cn)上,填报2007年度《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并对本企业上报统计数据负责。网上报送成功后,打印网页内容,形成书面报表,加盖企业公章,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在2008年2月底前报送企业工商注册地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对辖区内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于2008年3月10日前形成汇总表,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国资委管理企业所属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按《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要求,于2008年2月底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及书面报表。军队系统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向总后营房部上报统计数据及书面报表,总后营房部于2008年3月底前将汇总表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五、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填报要求、上报程序和报表格式,按照《关于报送2006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市函[2006]336号)执行。

六、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建设咨询监理处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3790;

传 真:010-589335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ОО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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