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海南省
-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8〕3号
- 【发布日期】2008-01-09
- 【生效日期】2008-01-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南省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海南省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琼府办〔2008〕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九日
海南省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琼府〔2007〕3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琼府〔2007〕59号)精神,在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省政府决定于2008年在全省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妥善解决城镇非从业人员,特别是这部分人员中的中小学生、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看病就医问题,从2008年起,以海口市、三亚市、农垦系统及区域统筹区(指全省除海口、三亚外其他16个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为统筹单位,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巩固海口市、三亚市试点工作成果的同时,确保农垦系统及区域统筹区当年参保率达到80%以上,确保2008年7月1日起启动待遇支付。
二、工作安排
在巩固试点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我省从2008年初在全省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2008年底进行检查验收。具体工作分为八个阶段:
(一)准备动员阶段。2008年1月中旬,召开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总结暨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动员会议。
(二)建立机构阶段。2008年1月底,农垦系统及区域统筹区的各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领导机构。
(三)摸底调查阶段。2008年2月底,农垦系统及区域统筹区的各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完成摸底调查及基础数据收集工作。
(四)制订方案阶段。2008年1月底,省政府审批通过农垦系统及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08年3月底前,农垦系统及区域统筹区的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拟定工作方案,报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海口市、三亚市政府对原有的试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报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参保发动阶段。2008年4月-6月,农垦系统及区域统筹区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参保率达到80%以上。海口市、三亚市政府做好新参保和续保工作。
(六)待遇支付阶段。2008年7月1日,农垦系统及区域统筹区正式启动待遇支付。
(七)督导检查阶段。2008年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人员对各统筹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一次督查。
(八)验收评估阶段。2008年12月31日前,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组对全省实施工作进行验收评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性强,涉及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市、县政府和省农垦总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要切实加强领导,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工作目标,列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切实承担起组织、领导的责任,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二)精心准备,制订可行方案。农垦系统及区域统筹区的各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要抓紧做好应参保人数摸底、资金测算、组织管理、资金安排、人员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既分工负责,又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1.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2.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
3.宣传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参保的舆论宣传工作。
4.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的监管。
5.财政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政府补助资金的筹资,并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严格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6.教育部门负责以学校为单位做好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工作。
7.民政、残联部门负责界定和审核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特困群体;帮助做好特困群体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等的补助工作。
8.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开展城镇居民状况的调查工作。
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
10.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1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医保的资料审定、信息录入、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等相关工作。
12.地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对城镇居民身份进行甄别、核实,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给予办理缴费登记,做好个人缴费的收缴工作。
(四)明确责任,强化督查。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督查力度,每季度对各市、县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各市、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每季度对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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