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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监管情况的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8〕136号
  • 【发布日期】2008-02-22
  • 【生效日期】2008-02-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监管情况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监管情况的函

(环办函〔2008〕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关于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现请你局(厅)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环保部门截至2007年底颁发的所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情况于2008年3月31日前报送我局污控司(请将电子件传送到联系人邮箱)。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整体情况。

二、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情况。

三、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监督检查情况。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和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及经营单位经营情况汇总表和2007年度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情况记录报表(见附件一、二)。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 钟斌

联系电话:(010)66556256

传真:(010)66556252

电子邮件:gutichu@vip.sina.com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张华

联系电话:(010)84634708

传真:(010)84634708

电子邮件:gfzhanghua@126.com

附件: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及经营单位经营情况汇总表

2.2007年度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情况记录报表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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