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 〔2008〕21号
- 【发布日期】2008-02-26
- 【生效日期】2008-0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政 〔2008〕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促进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08年起在全省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用2年时间基本完成清理化解工作,同时建立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现就做好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普九”债务的界定
2005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乡镇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中小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农场学校为完成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形成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不包括建设教职工住宅、拖欠教师工资补贴等形成的债务。
农村完全中学教育债务中的义务教育债务数额按债务发生时其初中学生人数比重及初中学生教室面积比重等因素折算确定。
国有农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债务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当地化债范围。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省级政府统筹规划、县级政府为主实施的管理体制,县级政府是化解“普九”债务的责任主体。“普九”债务的化解试点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辖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县级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普九”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债的优先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化解后补助。为调动地方化债的积极性,中央和省财政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先化解后补助的办法,对各地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行定额补助,补助金额不与债务额挂钩。未在规定期限内化解相应债务的不予补助。
三、偿债资金来源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明确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资金主要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中央、省财政给予的化解“普九”债务补助资金;二是从教育费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三是进一步整合地方现有教育专项资金;四是通过盘活闲置校产筹集偿债资金;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筹集偿债资金;六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
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过程中,各地一律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推进。省辖市、县(市、区)财政用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的支出应在预算中单设科目、单独反映,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
四、试点工作要求
(一)清理核实,锁定债务。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债务数额锁定工作。要坚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由县级政府统一组织审计等机构认真开展“普九”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逐笔审定,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普九”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省政府对县(市、区)债务锁定情况进行抽查。
(二)制订方案,严格实施。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认真制订化解“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分清化债责任,明确化债资金来源和分年度化债目标。试点实施方案获得批准后,要尽快启动化债试点。按年度目标及时足额筹措落实资金并拨入化债专户,确保化债目标顺利完成。
(三)明确政策,分类处理。各地对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偿还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以及工程业主的债务,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四)认真负责,规范管理。一是实行专户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银行设立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二是实行直接支付。对于能够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及其他债权人的款项一律实行直接支付。三是实行销号制。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直至全部清偿完毕。同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对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应由县级政府通盘考虑,确需建设的学校项目要按规定立项报批,政府安排资金,不得留有缺口。要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建设投资行为,严禁举债搞建设。对学校各项预算支出严格审核,对超标准、超预算和没有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与投资不予批准,严格控制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严禁将用于偿还“普九”债务的资金挪作他用,严禁超标准发放教职工津贴、补贴。
(二)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各县(市、区)要在做好清理核实工作的基础上,依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按照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同时,要研究探索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关办法。
(三)实行债务控管领导责任制。各县(市、区)要按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积极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正确处理教育发展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得超越自身财力可能借债搞建设、上项目,对不切实际的指标要进行相应调整,引导学校适度、健康、规范发展。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农村义务教育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学校和部门,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四)建立化债激励机制。省财政将按照各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数、学校数、办学成本、财政困难程度等客观因素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与债务额挂钩。为减轻县(市、区)化债资金调度压力,省财政将对各县(市、区)预拨部分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年终根据当年化债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清算。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对按期完成化解债务目标的县(市、区),省辖市政府要进行专项检查,省政府组织验收。
(六)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为确保偿债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财政、教育、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及产生新债的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清理化解“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立足社会稳定和教育发展的大局,充分认识化解“普九”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试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深入基层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解决化债过程中矛盾和问题,并继续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确保“普九”债务化解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由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具体牵头。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债务清理、核实和化解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进度安排、拨付化债资金和补助资金;教育部门和各相关农村中小学校要将清理化解债务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重点工作范围,认真负责,做好债务自查清理,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确保债务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上报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债务清理化解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政法部门负责保障社会稳定,加强法律指导;人行、银监等部门负责有关金融政策的执行和对有关债务行为性质的认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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