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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3号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3号
  • 【发布日期】2008-02-28
  • 【生效日期】2008-0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3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3号

关于2007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审查结果(第二批)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和《关于2007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7〕98号)的有关要求,我局组织对2007年申请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的单位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第二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北京环信达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171家单位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并批准其中大连市轻化工研究所等19家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资质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名单及批准的评价范围详见附件一。

二、本次资质延续审查中,对不符合资质延续条件的偏远地区单位和从事辐射等专业性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以及因单位性质或人员条件等不完全符合资质延续条件的单位,考虑其多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地工作需要,予以适当放宽条件。批准符合上述情形的天津市辐新环境保护研究服务中心等55家单位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并批准其中山西省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总站等11家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资质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名单及批准的评价范围详见附件二。

三、因未按规定申请资质延续,注销青岛港环境工程研究所等4家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名单详见附件三。

四、因未达到资质条件要求,取消化学工业部第一勘察设计院等6家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名单详见附件四。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附件一中的单位及附件二中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的规定,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签字负责制。

六、附件一、二中的单位应在领取资质证书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手续,其中涉及机构名称变更的单位应同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变更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更登记手续。

附件三、四中的单位应于2008年3月31日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变更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登记手续。

七、各单位资质证书、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可到指定地点自行领取;为方便起见,亦可由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到指定地点领取后统一发放。

领证地点: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资质管理与培训部(北京安外北苑大羊坊,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对面,领地商务楼A座1001室)

联系人:刘金洁朱莞

联系电话:(010)51095497

附件:
1.批准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资质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2.批准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资质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3.注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名单
4.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名单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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