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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重大文艺演出活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2-29
  • 【生效日期】2008-0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重大文艺演出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重大文艺演出活动的通知




按照奥运活动总体安排和北京奥组委拟定的 2008 年奥运文化活动计划,定于 2008 年 3 月至 9 月在北京举办奥运重大文艺演出活动。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营造良好的奥运文化氛围、展示中华文化、宣传中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在全国各地申报剧目的基础上,经认真 研究,确定了138台剧目参加 奥运重大文艺演出活动。对于参演剧目,文化部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现将参演剧目、演出时间和演出场所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有关院团要高度重视此次演出活动,为演出顺利进行提供切实保障,认真组织好此次活动的演出及宣传等工作。

二、参演院团要本着精益求精的原则,认真、修改、加工参演剧目,力争以最高的艺术水平和最好的演出质量参加演出。

三、鉴于奥运期间北京交通、住宿、剧场安排等情况较为特殊,请各参演院团和有关部门尽早予以落实,确保演出顺利进行。

四、要做好进京演出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思想动员工作、安全保障工作、饮食卫生工作等,并做到厉行节约,讲究实效。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确定演出负责人和联络人,与我部艺术司保持密切联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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