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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福建土楼田螺坑土楼群等三项保护工程方案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保函〔2008〕216号
  • 【发布日期】2008-03-19
  • 【生效日期】2008-03-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福建土楼田螺坑土楼群等三项保护工程方案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福建土楼田螺坑土楼群等三项保护工程方案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8〕216号)




福建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福建土楼(田螺坑土楼群)保护工程方案的请示》(闽文物字〔2007〕94号)、《关于福建土楼(怀远楼)保护工程方案的请示》(闽文物字〔2007〕95号)和《关于福建土楼(和贵楼)保护工程方案的请示》(闽文物字〔2007〕9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三项方案。
二、对文物维修方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结合已批准的《福建南靖土楼文物保护规划(田螺坑土楼群)》及《福建南靖土楼文物保护规划(和贵楼、怀远楼)》的要求,根据建筑各部分的使用功能,合理细化修缮设计。对于以居住功能为主的土楼,应注意保留原有居民的生活方式和民俗习惯。
(二)应保持和使用传统工艺、材料和做法。建议方案中补充三合土、夯土墙、外墙抹田泥等土楼建造的传统做法。
(三)工程实施前应进一步对屋面进行勘察,严格控制屋面揭顶维修面积,尽可能多地保存利用原有瓦件。
(四)土墙加固中,只有对结构损伤严重的部位,才可采用化学材料,并尽量进行局部处理。使用化学材料须先进行试验,不得对文物本体造成损害。
(五)进一步完善图纸标注,如采用现代材料和局部性恢复的部位应在图纸上明确标注。
三、水电等基础设施的改造既应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又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要求。
四、建筑的消防、安防、避雷等应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门设计,并按程序报批后,考虑与文物修缮工程同时实施,以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扰。
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指导有关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和细化,经你局审定后实施。工程中应处理好施工同居民生活之间的关系,并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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