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改〔2008〕342号
- 【发布日期】2008-03-22
- 【生效日期】2008-03-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8〕342号)
太平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太平发〔2008〕47号)收悉。经审核,核准你公司对章程进行的以下修改:
一、第26条修改为:股东应按照所适用的法律和监管部门的有关法规要求,在董事会下至少设立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
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分别由三(3)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1/3)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以累计投票选举或更换。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选举产生。
二、第28条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股东任免其提名之董事,应向公司提交由其签署的(或以其名义签署的)书面通知,说明其任免理由。公司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其他股东,所有股东应促使股东会议在可行的第一时间召开,并行使他们的投票权或其他权利,以使该等任免能够尽早生效。
三、第29条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董事任期三(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四、第36条修改为:书面决议的中文版经三分之二(2/3)以上全体董事,并且须包括至少一(1)名由中国保险或中保国际提名的董事和一(1)名由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提名的董事签署或传真表示批准后,与在正式召开的董事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的效力,但是通过传真表示批准的董事需尽快将其签字正本交付至公司并将其存放于公司的联系地址。如两种语言文本发生冲突,以汉语版本的决议为准。
五、第39条修改为:每位董事在董事会议上有一票表决权。除非法律或本章程第40条另有规定,否则董事会议的所有决议经三分之二(2/3)以上的董事及/或董事代理表决通过即为有效。
六、第40条第1款修改为:只要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持有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20%)的股权,涉及下列任一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2/3)以上的董事投票赞成,并且该等投赞成票的董事中须至少有一(1)名是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提名的董事,方可通过。
七、第42条修改为:如果因为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提名的董事没有一位投票同意就第40条所列事项的有关决议,致使董事会议因此而无法做出任何有效决议,除非本章程另有约定,否则每一股东应促使其提名的所有董事同意该董事会议休会,董事会议应于休会之日起二十一(21)个工作日内重新召开。董事会议重新召开后,如董事会因同一原因,仍无法就所议事项做出有效决议,则股东应尽一切合理努力以友好善意方式解决所议事项。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附件:太平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二○○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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