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8〕15号
- 【发布日期】2008-03-26
- 【生效日期】2008-03-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加快我市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加快我市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穗府办〔2008〕1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外经贸局《关于加快我市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外经贸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快我市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的意见
市外经贸局
为贯彻《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认定合肥等4个地区为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的决定》等有关文件,加快我市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下称出口基地)建设,推动我市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思路和目标
(一)发展思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按照《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加快广州汽车及零部件产业的技术进步和优化升级,努力提高产业国际化水平,促进产品出口,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全面提升广州汽车及零部件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发展目标。力争到2010年,汽车整车年生产能力达到130万辆,汽车工业总产值达到3,000亿元,整车及零部件出口达到18亿美元,培育出口超1亿美元的汽车及零部件企业5家以上,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较强的汽车及零部件出口企业,打造与国际市场接轨、出口环境优化、产业与贸易相互促进的出口基地,实现从现在至2015年我市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年均增长率保持在30%以上。
二、做好统筹规划和管理
(三)完善领导机制,加强出口基地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市政府已成立广州市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担任组长,市外经贸局、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局、财政局和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以及有关区、县级市(开发区)参加,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出口基地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制订促进汽车及零部件出口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出口基地建设中遇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负责出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领导小组对全市出口基地进行指导、管理和考核,落实汽车及零部件出口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落实出口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定期向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和领导小组报送出口基地建设情况。
(四)做好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分基地(下称出口分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市外经贸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局制订出口分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出口分基地所在区、县级市或开发区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或指定专门的机构,负责指导和推进出口分基地的建设和发展,落实发展配套资金,制订汽车产业发展规划,跟踪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发展动态,报送工作信息,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每年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
三、落实财税扶持政策
(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从2008年起,市本级和区、县级市(开发区)两级财政用于扶持出口基地(分基地)发展的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1亿元,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创建和扩建研发中心,建立公共研发、贸易和服务平台,研究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汽车及零部件产品;开展技术和产品的国际专业认证,培育自主品牌及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开展国际市场研究,发展国际销售网络,开拓产品的国际市场;引进和培养汽车产业高端人才等。其中,市本级财政的支持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项资金安排用于支持出口基地项目的资金不低于上述各专项资金额的5%,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有关区、县级市(开发区)财政合计安排金额不低于7,000万元。市外经贸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安排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实施计划和跟踪管理;各有关区、县级市(开发区)外经贸部门要牵头做好对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的预算安排和项目管理等工作。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在我市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的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对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鼓励社会投资和企业融资。探索运用国际金融衍生工具积极推动重点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知名度。拓展汽车租赁、保险、代理等新型服务贸易。利用科技风险投资机制,支持企业建立技术发展专项资金,加大技术开发投入;支持企业利用政策性贷款研发自主品牌汽车,争取到2010年,广州汽车产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达到占当年销售收入的2%。
四、加快发展汽车及零部件出口
(八)发挥产业园区的集聚效应和辐射带动作用。巩固和发展东部广州开发区和增城汽车产业园区、北部花都汽车城、南部南沙国际汽车产业园等特色产业园区,加快番禺自主品牌乘用车生产基地和从化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基地建设,扶持自主品牌乘用车研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商用车改型升级。
(九)加强汽车出口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设技术研发平台,推进与香港合作研发汽车零部件,加大共性技术研发投入,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建设汽车检测服务平台,推动有条件的科研院所、研发中心建立战略联盟,建设国家级的汽车检测中心,健全产品检测服务体系。建设以广州港南沙深水港区汽车专用码头、白云国际机场、地铁和高速公路为主架构的立体交通网络,完善物流服务平台,为出口基地发展提供强大的基础保障。
(十)重视高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大力培养和引进整车研发、零部件自主创新等汽车产业高端人才,着重引进既精通汽车专业技术、又精通产业管理营销的复合型人才,通过技术入股等激励办法吸引拥有发明、专利、专有技术的人才到广州发展,尽快形成汽车产业的研发团队和学术带头人。
(十一)鼓励企业开展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做好汽车出口企业资质认定和后续监管工作,推行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注意跟踪、收集、整理国外汽车产品相关认证及技术法规信息,发挥行业协会在汽车产业预警机制方面的沟通协调作用,引导和协助企业科学应对国际贸易壁垒和贸易摩擦。
(十二)营造汽车文化氛围,创新产业发展模式。发展汽车整车、配件及其用品销售市场,借助每年的“中国(广州)国际汽车展览会”、“中国(广州)汽车发展论坛”等活动,努力培育汽车文化,使之成为广州汽车产业发展的助推器,提升广州在国际汽车产业的地位和影响力。
五、提升技术引进吸收和创新能力
(十三)建设产、学、研相结合的汽车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办好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推进大型汽车制造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吸引国内外高水平汽车技术研发机构来广州设立分支机构。结合产业发展需要,积极引进吸收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广州汽车及零部件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十四)以乘用车为龙头,带动商用车、专用车与零部件产业技术创新和协调发展。学习借鉴合资汽车生产企业在新技术、新工艺使用和新能源开发、汽车电子应用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加快自主品牌乘用车开发,提升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技术引进吸收以及产品模块化、通用化配套的能力。
(十五)鼓励汽车及零部件企业自主创新,逐步形成自主品牌研发和生产体系。鼓励企业发展自主技术和核心技术,扶持新技术、新产品以及自主品牌汽车的研发,支持自主知识产权零部件规模化生产,加快培育汽车电子产业,推进车载系统、导航系统、售后服务、增值服务等在汽车产业中的应用。
六、加大国际市场拓展力度
(十六)鼓励汽车及零部件企业与国外企业合资合作。围绕整车生产形成汽车产业集群,带动二、三级配套厂家在广州及周边地区集聚发展。利用广州汽车产业配套能力强、制造成本较低的优势,鼓励本地产品出口。
(十七)促进汽车及零部件企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组织汽车及零部件企业参加国际展览会,扩大传统市场,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借助国际专业代理商、销售商和服务网络进入国际市场;支持企业“走出去”,设立境外生产、维修、研发、营销网络体系等,扩大出口规模,推动服务本地化,提升服务品质。
(十八)大力发展国际化的现代物流体系。以保税物流园区为依托,打造国际化的汽车及零部件营销和物流体系,运用保税物流等手段推动汽车及零部件生产销售向现代物流延伸,把广州打造成为全球重要的汽车及零部件物流集散地。
七、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十九)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规范出口秩序。支持和引导出口量大、市场前景好的汽车及零部件产品在国外注册商标、申请专利。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坚决查处各种侵权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中介组织建设,倡导公平竞争。
(二十)建立重点汽车出口企业对口联系工作制度。积极协调解决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在出口中遇到的问题,协助、引导企业取得检验检疫免检、快速核放、绿色通道等便捷通关服务。
(二十一)建立和完善出口运行分析系统和数据资料库。加强汽车及零部件出口运行分析、监控和预测,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分析及预测报告,引导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可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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