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卫生部、教育部、国家工商总局、全国爱卫办
- 【发布文号】卫妇社发〔2008〕21号
- 【发布日期】2008-03-31
- 【生效日期】2008-03-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教育部、国家工商总局、全国爱卫办关于开展第二十一个世界无烟日活动及相关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教育部、国家工商总局、全国爱卫办关于开展第二十一个世界无烟日活动及相关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
(卫妇社发〔200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工商局、爱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及奥运举办城市卫生局、教育局、工商局、爱卫办,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8年5月31日是世界卫生组织发起的第21个世界无烟日。本次无烟日的主题是“无烟青少年”,口号是“禁止烟草广告和促销,确保无烟青春好年华”。
2008年2月发布的《世界卫生组织全球烟草流行报告》显示,烟草是人类健康所面临的最大且又可以预防的危险因素,也是按其生产说明使用却导致高达50%吸食者死亡的唯一消费品。20世纪烟草流行导致全球1亿人死亡,如果各国政府不采取有力措施,这个数字将在21世纪变成10亿,而且80%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全世界只有5%的人生活在完全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国家,10亿青少年中的85%生活在发展中国家。烟草业的广告和促销活动,能诱惑青少年吸烟。青少年一旦尝试了烟草这一高度成瘾的产品,很容易造成终身烟草依赖。广泛禁止烟草广告和促销,杜绝烟草行业对任何赛事或活动的赞助,是保护青少年不受烟草危害的最有效途径之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也特别要求各缔约国在《公约》生效5年内广泛禁止烟草广告和促销活动。
我国有3亿多人吸烟,约占全球吸烟总人数的三分之一。2005年的调查报告显示,我国15岁以上男女学生的现在吸烟率分别为22.4%和3.9%。2002年,男性教师吸烟率高达48.4%,既给儿童青少年造成了不良影响,又为学校控烟工作增加了难度。
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儿童、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为进一步做好控烟履约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吸烟危害的认识,保护未成年人,结合第21个世界无烟日主题精神,现将开展世界无烟日活动及相关控烟履约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爱卫部门要结合世界无烟日主题和控烟工作新形势, 积极开展控烟履约工作。结合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和健康素养监测项目,加强控烟工作网络与能力建设,积极开展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活动,认真组织2008年戒烟大赛活动,支持戒烟门诊试点建设,鼓励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戒烟服务。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积极开展创建“无烟校园”活动。学校要将控烟纳入工作计划,制定控烟规章制度。教学区域内不得设吸烟室、吸烟区。要利用多种宣传形式,积极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等内容的教育。积极倡导吸烟的教职员工戒烟。
三、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广告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加强对烟草广告发布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发布的烟草广告,特别是利用法律明令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和场所发布的烟草广告,以及含有未成年人形象、鼓励吸烟内容的违法烟草广告。
四、2008年北京奥运会是《公约》生效后第一次举办的奥运会,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奥组委对“无烟奥运”高度重视,并将采取联合行动。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将“无烟奥运”纳入“绿色奥运”的要求,各奥运举办城市要在开展“无烟奥运”项目并出台相关行动计划的基础上,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实现“无烟奥运”目标。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积极开展2008年世界无烟日活动及控烟履约工作。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世界无烟日活动总结报卫生部。如需咨询或索取本次世界无烟日活动和戒烟大赛活动相关资料,请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联系。
电 话:010-83134506
传 真:010-83134706
E-mail:chinatco@126.com
卫生部 教育部
国家工商总局 全国爱卫办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