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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山东省潍坊市为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
  • 【发布单位】全国爱卫会
  • 【发布文号】全爱卫〔2008〕6号
  • 【发布日期】2008-04-10
  • 【生效日期】2008-04-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山东省潍坊市为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

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山东省潍坊市为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

(全爱卫〔2008〕6号)




山东省爱卫会:

根据你会推荐,按照《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国爱卫办先后组织专家对潍坊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进行了暗访调研、技术评估、考核鉴定和社会公示。

多年来,潍坊市市委、市政府始终把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载体,坚持不懈地开展。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推动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环境卫生面貌,加强了卫生防病工作,增强了群众文明卫生意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整体卫生水平达到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经研究,全国爱卫会决定命名潍坊市为“国家卫生城市”。

希望潍坊市再接再厉,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做好巩固提高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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