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8]13号
- 【发布日期】2008-04-11
- 【生效日期】2008-04-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穗府[2008]1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地税局反映。《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市政府令[1997]第12号)按政府规章立法程序予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的决定》(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分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标准调整如下:
一、土地等级及税额。
二、各等级土地具体范围。
(一)一级土地。
天河体育中心商务区(西至体育西路、东至体育东路、北至天河北路、南至天河南一路);北京路(中山路口至大南路口之间路段);上九路、下九路。
(二)二级土地。
越秀区:华乐街、东湖街、梅花村街、农林街、黄花岗街、建设街、大东街、大塘街、珠光街、白云街、登峰街、六榕街、人民街、流花街、诗书街、光塔街、大新街、北京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广卫街、洪桥街、东风街。
荔湾区:金花街、西村街、南源街、逢源街、多宝街、龙津街、昌华街、岭南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华林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沙面街、站前街、彩虹街。
海珠区:素社街、南华西街、凤阳街、滨江街、南石头街、昌岗街、龙凤街、海幢街、沙园街、瑞宝街、江海街、南洲街、琶洲街、赤岗街、新港街、江南中街。
天河区:天河南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沙河街、林和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石牌街、冼村街、猎德街、沙东街、员村街、天园街。
(三)三级土地。
越秀区:矿泉街。
荔湾区:桥中街、花地街、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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