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8〕172 号
- 【发布日期】2008-05-10
- 【生效日期】2008-05-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鼎市2007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鼎市2007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8〕172 号)
福鼎市人民政府:
《关于福鼎市二○○七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鼎政地〔2007〕45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福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20.4293公顷(其中耕地18.728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福鼎市龙安管委会涵头村水田4.7963公顷,玉岐村水田4.1712公顷,山前街道兰田村水田5.0949公顷、旱地4.2569公顷、未利用地0.1128公顷,山前村水田0.4088公顷,桐城街道五里牌村园地0.0235公顷、林地0.1667公顷,玉塘村其他农用地1.511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0.5421公顷;使用国有未利用地0.929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1.47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福鼎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福鼎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统筹安排各地落实。
五、福鼎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业用地招拍挂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符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规定。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该批次农用地20.4293公顷(其中耕地18.7281公顷),未利用地1.0427公顷,计入宁德市2007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七、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福鼎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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