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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
  •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2008〕37号
  • 【发布日期】2008-05-17
  • 【生效日期】2008-05-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

(粤府〔2008〕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交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和公益性、服务性产业,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着重大的支撑作用。按照本届政府任期目标,到2012年底,我省要基本建成以铁路和高速公路为骨架,以公路网、轨道交通网和高等级航道网为基础,网络完善,结构合理,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运输能力和质量明显提高,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综合交通系统。

目前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还未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设过程中还存在项目审批、征地拆迁周期长、难度大等问题。为加快国家和省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包括公路、铁路、水运、管道)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省政府成立加快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公路、水运重点项目建设的指挥协调(铁路、管道建设项目指挥协调仍按原架构和分工运作)。省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和省交通厅主要领导为副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建设厅、环保局、水利厅、农业厅、文化厅、林业局、劳动保障厅等相关部门领导及项目沿线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定期研究、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省领导小组在省交通厅设督导组,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负责对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具体组织项目的征地拆迁和建设协调等工作,主要领导对重点难点问题要亲自过问和督办解决。

(二)明确分工,实行部门负责制。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环保局、水利厅、文化厅、林业局、劳动保障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局、广东电网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对项目审批的各个环节负责,包括协调、指导相关审批材料报送和审批评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依法依规、简便高效”的原则,分解责任目标,简化程序,缩短办理时间。

项目沿线政府负责组织重点项目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和征地拆迁及建设过程中涉及地方关系的协调,做好被征地群众的工作,及时足额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妥善解决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组织办理项目用地报批手续,依法按时交付建设用地。不得实行征地补偿费包干,严禁截留、拖欠征地补偿款,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项目业主要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专人专班,提前并平行交叉开展各项工作,做好被征地群众合法合理的补偿、科学安排项目报批和建设等具体工作,及时提供用地报批所需的图纸等材料;在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加快项目控制性工程和整体用地材料的报批,跟踪落实审批事宜。

各地、省各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对逾期未能完成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要主动向省督导组说明情况,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由省督导组督促落实。

(三)建立奖惩激励机制。按省政府确定的任务进行目标分解,建立对项目沿线政府按时完成任务目标的奖惩激励制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年度计划建设项目、规划新建项目安排和省有关补助资金挂钩。具体由省交通厅、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加快项目前期审批工作

(四)统筹协调,加快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将省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编中,科学安排,省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与沟通。相关主管部门要抓紧组织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尽早明确线位,提前进行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开展设计及审查工作,交叉作业,提高效率,尽量缩短前期工作时间。

项目沿线政府要积极配合,从大局出发,在项目方案选择上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因路线方案未定影响项目立项报批的,由省领导小组督导限期解决。

对属于国家相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省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跟踪,特别是用地预审及用地材料报批、环评报告审批、项目立项(核准)等环节的进展情况要定期向督导组反馈,对未得到审批的专项评估,要及时分析原因,提出相关措施。对由省审批的专项评估,省各有关部门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简化程序、加快进度、加强指导,明确项目审批所需提交的资料及上报程序,对资料不齐全的项目,尽快通知市、县相关部门及项目业主补齐;对已上报的项目,在资料完备齐全、不违反政策的情况下,尽早安排评估审查、审批。

三、加快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和开工建设

(五)依法加快办理用地手续。在保障群众利益的前提下,妥善解决用地手续办理与建设实施时间的矛盾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在2008年底前制订出征地留用地实施意见,对于带状特点的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预留征地留用地,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将留用地折成货币补偿;省劳动保障厅要督促指导各地在2008年底前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具体实施意见,确保项目用地报批条件完善。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具体实施意见出台前,由县级人民政府和项目业主单位作出规范、明确的书面承诺,书面承诺的具体格式由省劳动保障厅会有关部门负责制订;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项目审批需要分别出具审核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组织项目用地材料的上报审批。

(六)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厉行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尽可能利用荒地、山地,少占耕地,尽量避免占用基本农田。

对广州、佛山、东莞、中山等地的国家和省交通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必须占用基本农田而本地确实没有适宜耕地可供补划为基本农田的地区,按“依法、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可采取跨市补划基本农田,由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跨市补划基本农田,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

创新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式,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努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除开发未利用土地外,将部分低效园地、山坡地等通过开发整理成为耕地,纳入耕地管理并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业主在省国土资源部门指导下应有计划地储备一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做好先补后占。地级以上市在本市范围内不能满足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需要时,按“依法、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可易地(或提前)开垦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协调项目业主与有条件的市县协商,有条件的市县要从全省大局出发,予以积极支持,必要时由省领导小组督促协调。

项目建设占用耕地必须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应当单列缴纳,不得与其他征地费用整体打包,确保耕地补充方案得到落实。

(七)加快具备条件的项目开工建设。对项目用地预审已批复、各项基建程序基本完善、征地拆迁合同或协议已签订并补偿到位、群众基本无意见、土地已经基本交付可供使用的项目,要抓紧组织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材料的报批,加快推进控制性工程开工建设。同时,在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项目总体用地材料的报批,为全面开工创造条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项目总体用地材料报批的,由省督导组督促其书面说明情况,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国土资源厅。必要时,暂停项目业主单位其他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审批。

(八)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由市、县(区)、镇政府牵头负责组织征地拆迁的实施和建设过程中涉及地方关系的协调。

一要积极加强指导、协调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和项目业主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补划调整、宅基地调整及规划调整、征地听证等方面的工作,组织项目用地材料的上报工作,限期完成;二要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发展留用地规划安排、“钉子户”

房屋拆迁问题;三要加强宣传,依法制止抢种抢建行为,项目设计批准确定用地范围内的抢种抢建不得进行补偿;四要对重点项目建设范围的建设用地,根据被征用地的批准用途,并区别于商业项目用地实施补偿安置;五要按照时限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提供建设用地。

(九)加大政府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调控力度。对事关抢险救灾、国家安全以及具有国防战备功能和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项目,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配套力度;各地可采取政府统贷统还方式建设,或按有关规定交由国有交通企业建设经营,减少中间环节,加快建设进度。

四、加强督导和组织保障

(十)加强检查督促。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各项目业主从纵向倒排工作目标及计划安排,从横向落实任务指标,每月检查落实,以月促季,以季保年;建立和完善项目督查巡视制度,会同各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制约项目建设的各项难题,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奖惩机制,确保建设项目按计划完成。

(十一)防止拖欠工程款。各项目业主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成本,切实筹措和落实资金,防止拖欠工程款;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资金不落实和其他建设条件不具备的项目,不予审批(审查)和上报。

(十二)加强廉政建设。坚持制度创新,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立足于从源头上防止工程建设中的腐败现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之前省政府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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