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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2008年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办预函〔2008〕427号
  • 【发布日期】2008-05-21
  • 【生效日期】2008-05-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2008年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2008年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办预函〔2008〕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下达2008年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的通知》(财教〔2008〕4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支出项目说明如下:

一、培训费:此次下达的是2007年未下达完的培训费。补助标准为:对中西部248个地市及2165个县,按每个地市、每个县培训2人,培训时间10天,按每人2715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二、田野调查补助费:此次下达的是2008年度的田野调查补助经费。补助标准为:对国家级592个贫困县按每人每天补助30元,按每个县补助6人、每个月补助20天,按3年进行补助。

三、数据处理费:此次下达了全部数据处理费。补助内容为省级数据中心处理费、购买电子地图、地市级数据中心处理费:

(一)省级数据中心补助:对未开展“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的19省(西藏单算),按每省34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二)购买电子地图按每省补助1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三)地市级数据中心补助:中央财政对全国333个地市按每个地市补助2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请各省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经费到位事宜。各省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联合颁发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教〔2007〕154号)的要求,加强管理,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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