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办发〔2008〕15号
- 【发布日期】2008-05-22
- 【生效日期】2008-05-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关心下一代工作细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关心下一代工作细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哈办发〔2008〕15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关心下一代工作细则〉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5月22日
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关心下一代工作细则》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黑龙江省关心下一代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我市关心下一代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青少年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加强青少年培养、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造就千千万万具有高尚思想品质和良好道德修养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既是一项长远的战略任务,又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战略高度,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切实加强关工委组织建设,努力开创我市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新局面。
二、切实发挥关工组织的作用
(二)关工组织是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党政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负责人参加的“教育、关爱、服务”青少年的群众性工作组织,是各级党委、政府加强青少年教育工作的参谋和助手,担负着对关心下一代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服务的职能。
(三)关工组织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坚持不懈地对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充分发挥好“中华魂”读书活动和创建“五好”社区关工委活动等教育载体的作用,使广大青少年进一步增强爱国情感、确立远大志向、规范道德行为、提高基本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关工组织要配合政法委、综治委和法院、检察院及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强对青少年的民主法制教育,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积极参与对校园周边环境和网吧等文化活动场所的整治和监管工作,切实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做好失足、有劣迹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努力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五)关工组织要配合科技部门,加大对青少年的科技知识宣传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指导力度。通过组织农村青年开展“讲政治、学科技、育新人、奔小康”活动,教育培养农村青年成为有文化、懂技术、观念新、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六)关工组织要充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教师、老专家、老模范等“五老”的政治、经验、威望和亲情等优势,加强与劳动保障、民政、残联、红十字会、各类基金会等部门和组织的配合,为广大青少年特别是弱势群体的青少年办好事、办实事,尽力帮助他们排忧解难,使他们更多地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
(七)关工组织要协助配合妇联和教育等部门,努力办好家长学校,帮助中小学生的家长提高自身素质和家教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关心下一代工作的组织建设
(八)社区、行政村以上单位都要设立关工组织。
(九)各级关工委领导班子由同级党政领导、离退休老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同级组织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党委批准后下发任职通知,同时报上一级关工委备案。
(十)区、县(市)以上关工委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主任,也可聘请若干名热爱关心下一代工作的专家、知名人士、企业家和其他有关人士为特邀委员;主任由党委主管领导兼任或由从同级党政领导班子中退下来的老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原则上由从同级党政领导班子中退下来的老同志担任;主任、常务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驻会班子负责日常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关工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可参照区、县(市)关工委的配备原则选配,并根据需要确定一位副主任驻会,负责日常工作。
(十一)各级党委要注意把刚从同级党政领导班子中退下来或退居二线的身体较健康、综合素质好、愿意从事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老同志推选为关工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其他驻会老同志也要配齐配强。对由于身体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难以胜任关工委工作的同志应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十二)区、县(市)以上关工委每年要召开一次成员单位参加的全委会议或全委(扩大)会议。关工委要在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教育格局中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三位一体”教育格局领导小组每学期要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工作。
(十三)区、县(市)以上关工委设办公室,挂靠在老干部工作部门。办公室在职人员的关系隶属于老干部工作部门,其职级调整、学习培训、生活待遇等要与老干部工作部门的同志一致。
四、 建立健全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领导保障机制
(十四)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中,积极协调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
(十五)各级党委、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关工委工作,也可担任关工委的名誉主任或主任。有关领导同志要尽可能参加关工委组织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各级党委每年至少要听取一次关工委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关工委工作,并将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十六)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为关工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关工组织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保证开展工作和活动的需要;办公用房、交通和通讯工具由政府统筹安排。各部门、各单位和基层关工组织的经费和基本办公设备等由所在单位解决。对驻会老同志要发给生活补贴,补贴标准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根据各自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有条件的区、县(市)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关工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每年也可予以相应的奖励。要安排关工组织负责同志参加党委、政府相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
(十七)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和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社区和村屯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建设图书室或农家书屋,建设青少年活动室或老少活动室;办好家长学校和青少年政治、法制、科技三结合业余学校。
(十八)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为关心下一代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定期进行表彰奖励。
五、不断加强关心下一代工作队伍建设
(十九)关工组织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实现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十)加强关工组织工作人员和“五老”队伍的学习培训,帮助老同志更新知识、拓宽视野,使其掌握运用新理念、新思路,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促进关心下一代工作创新发展。
(二十一)各级关工委每年要安排一定时间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在实践中锻炼队伍、指导工作。
六、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十二)关工组织各成员单位要积极组织本单位“五老”参加关心下一代活动,特别是各级组织、人事和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把组织老同志参与关工委的活动纳入工作日程,切实抓好落实。
(二十三)担任各级关工委委员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要尽职尽责,结合业务工作,发挥各自优势,积极主动地参加关心下一代活动。
(二十四)各单位要积极为所在区、县(市)各级关工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人力、物力和活动场所等支持。各成员单位特别是教育、文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要无偿为各级关工组织提供适合青少年开展活动的场所(馆),有条件的应免费向广大青少年开放。
(二十五)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把关心下一代工作纳入宣传报道工作计划,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哈尔滨日报》、《新晚报》和哈尔滨电视台、哈尔滨人民广播电台以及各县(市)自办的媒体都要开设关心下一代宣传专栏和专题节目,大力宣传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及其事迹,尤其要大力宣传弘扬“五老”不图索取、甘愿奉献的精神和业绩,在全社会营造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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