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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横南铁路在南平辖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现有线路上实施电气化改造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8〕185 号
  • 【发布日期】2008-05-28
  • 【生效日期】2008-05-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横南铁路在南平辖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现有线路上实施电气化改造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横南铁路在南平辖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现有线路上实施电气化改造的批复

(闽政文〔2008〕185 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横南铁路在南平市辖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实施电气化改造工程的请示》(南政综〔2008〕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横南铁路在南平市辖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现有线路上实施电气化改造工程。

二、建设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和设计、施工工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将环境保护要求纳入招标、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保证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立施工人员生活集中区,禁止将建设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堆弃河边或倾倒入河。

三、当地政府及环保等部门应严格监管,加强施工期间水源水质的监测,确保各项水源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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