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 〔2008〕31号
- 【发布日期】2008-05-30
- 【生效日期】2008-05-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2008年黄(沁)河防汛工作方案
河南省2008年黄(沁)河防汛工作方案
(豫政 〔2008〕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2008年黄(沁)河防汛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河安危,事关大局。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是北京举办第29届奥运会之年,是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因此,做好今年黄(沁)河防汛工作意义更大,责任更重。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防汛责任制,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扎实做好各项防汛准备工作,确保黄(沁)河防洪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河南省2008年黄(沁)河防汛工作方案
2008年是一个特殊而重要的年份。做好今年黄河防汛工作,对保障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至关重要。
一、防洪形势
河南黄河地理位置特殊、河情复杂,现有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抗御洪涝灾害的能力不是很强,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特别是近年来我省黄河防汛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黄河防汛形势依然严峻。
(一)发生大洪水的几率增加。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汛期黄河流域局部地区出现极端突发性灾害的可能性偏大,汛期降雨主要分布在三门峡以下区域,雨量较常年偏多2―5成。目前,小浪底至花园口区间还有2.7万平方公里的无工程控制区,花园口站百年一遇洪水仍可达15700立方米每秒。此外,从今年开始,小浪底水库将进入拦沙后期运用,花园口站出现4000立方米每秒以上洪水几率增大;我省黄河滩区面临着进水漫滩的威胁,河道工程可能会集中出险,防汛任务十分艰巨。
(二)“地上悬河”和河势游荡的特点没有改变。我省河道是黄河下游泥沙淤积的主要河段,沁河口断面河床比新乡市地面高出23米,黑岗口断面河床比开封市地面高出13米,是典型的“地上悬河”。1982年以来,黄河没有发生较大洪水,泥沙集中淤积在主河槽内,形成槽高滩低的“二级悬河”,河槽过洪能力明显降低,中小洪水漫滩几率大大增加,加之河势游荡多变,主流摆动频繁,若遇洪水,极易出现横河、斜河,对堤防构成重大威胁。
(三)滩区、滞洪区迁安避洪设施不足,迁安难度大。我省黄河滩区内有村庄1274个,常住人口128万。现有的避洪设施和撤迁道路仅能满足部分群众的临时避洪和撤迁转移,若遇大洪水,滩区群众需要全部外迁转移,难度非常大。此外,随着滩区内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也加大了迁安救护工作的难度。北金堤滞洪区现有人口168万人,中原油田大部分在其中,若分洪运用,这些群众的外迁安置任务也十分艰巨。
(四)沁河防洪问题突出。沁河是黄河下游的重要支流,历史上曾多次出现黄沁并溢的严重灾害。目前,沁河堤防设防标准为武陟站4000立方米每秒洪水,仅为20年一遇,其下游也是“地上悬河”,若遇大洪水,豫北平原3.3万平方公里的区域、京广铁路、107国道、京珠高速等交通要道的安全将受到威胁。
(五)防洪非工程措施还存在薄弱环节。一是防汛机动抢险队数量少、装备不足,还不能适应抗大洪、抢大险的需要;二是防汛信息采集手段还不适应防汛工作发展的需要,决策指挥系统自动化水平有待提高;三是部分干群存在麻痹思想,群防队伍组织难度大,缺少抗大洪、抢大险经验等。
各级、各部门要清醒地认识到黄(沁)河防汛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估计黄(沁)河防汛任务的艰巨性,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坚决把防汛工作当作大事来抓,千方百计抓紧、抓实、抓细、抓好。
二、防汛任务
今年我省黄河防汛任务:一是确保花园口站发生22000立方米每秒洪水时大堤不决口,遇超标准洪水做到有准备、有对策,尽最大努力,采取一切措施减少灾害损失;二是小浪底站发生10000立方米每秒洪水时,确保温孟滩防护堤安全;三是黄河河道工程在设计防洪标准内不跑坝,遇超标准洪水做到有准备、有对策;四是在各级漫滩洪水情况下,确保黄河滩区群众生命安全,尽最大努力减少财产损失;五是花园口站发生22000立方米每秒以上超标准洪水时,若运用北金堤滞洪区,确保北金堤不决口和区内群众生命安全,尽最大努力减少财产损失;六是沁河武陟站发生4000立方米每秒洪水时,确保大堤不决口,遇超标准洪水努力固守丹河口以下左岸堤防,采取一切措施减少灾害损失;七是沁北自然漫溢区在发生漫溢洪水情况下,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尽最大努力减少灾害损失;八是确保三门峡、小浪底(西霞院)和故县、陆浑水库和库区群众生命安全。
沿黄各省辖市要根据防洪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防洪预案,并组织实施。中原油田的防汛抗洪方案,在濮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中原石油勘探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组织实施。三门峡、小浪底(西霞院)、故县、陆浑水库工程抢险应急预案由管理(建设)单位负责制定,库区管理单位负责库区安全度汛预案的制定,工程所在省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实施。
三、防汛职责
我省黄(沁)河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一)行政首长职责。
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对本地防汛抗洪工作负总责,建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本地防汛抗洪工作。(1)贯彻防汛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全面部署本辖区的防汛工作。(2)组织开展防汛宣传发动,培训防汛队伍,筹集社会和群众防汛物料,清除河道行洪障碍,协调防洪工程除险加固和水毁工程恢复,保证汛前本辖区内工防和人防措施落实到位。(3)组织进行防汛检查,落实防汛措施,组建防汛督察组织,建立防汛督察制度,督促本地防汛抗洪工作开展。(4)研究制定防洪预案。发生洪水时,按照防洪预案及时组织巡堤查险、工程抢护、迁安救护等工作,有效调动所辖地区人力、物力投入抗洪抢险斗争。(5)洪灾发生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群众的生活安排、卫生防疫、恢复生产及灾后重建工作。
(二)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职责。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地防汛准备、防洪预案实施和抗洪抢险指挥调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1)河务部门。组织制定防洪工程建设规划并负责实施,加强对各类防洪工程的管理维护,进行汛前工程普查、除险加固及水毁工程修复;编制防洪预案,组织、筹备黄河防汛会议;开展黄河防汛抢险新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提高防汛抗洪技术水平;搞好专业防汛队伍的组织调度、技术培训及演练,积极协助本地政府搞好群防队伍培训;负责国家储备防汛物资的日常管理、补充与调配;做好汛期值班,及时掌握防汛动态,随时向当地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通报水情、工情和灾情,分析防洪形势,预测各类洪水可能出现的问题,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抗洪抢险方案;负责警戒水位以下河道和涵闸工程的查险、报险工作,提出各类工程险情的抢护方案,进行抢险技术指导,及时组织调动防汛专业队伍全力投入抗洪抢险等工作。
(2)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台风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长期、中期、短期气象情报和预报。
(3)电力部门。保障防汛机构、防洪工程和抗洪抢险电力供应,制定应急供电保障方案,做好应急供电保障。
(4)通信部门。为防汛机构、防洪工程和抗洪抢险提供通信保障,做好与黄河专网的衔接,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必要情况下动用应急通信设施,保障防汛通信畅通。
(5)民政部门。制定灾民安置和生活保障方案,负责滩区、蓄滞洪区的灾民安置及救济工作,及时统计受灾情况,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6)卫生部门。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援工作,并制定和实施灾区卫生防疫、医疗救援方案,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7)国有资产监管、商业、供销部门。负责社会防汛物资储备和紧急筹集防汛抢险物资,制定物资供应保障方案,保障防汛抢险需要。
(8)交通、铁路、民航部门。抗洪期间保障运输道路畅通,优先运输防汛抢险人员和物料,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提供所需车辆、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制定交通运输保障方案,并根据抗洪抢险需要及时抢修临时道路,确保抢险队伍、物资、设备及时到位。
(9)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防汛抗洪现场治安、交通秩序,严厉打击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盗窃防汛物资的违法行为。制定紧急情况下交通道路管制方案,必要时实行防汛抢险交通道路管制,保障防汛抢险道路畅通。
(10)新闻宣传单位。制定宣传报道和洪水预警发布方案。负责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防汛宣传动员、洪水预警预报及紧急时期滩区、滞洪区群众迁安发布警报工作。
(11)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负责承担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抗洪抢险“急、重、险、难”的抗洪抢险任务。
(12)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共保防洪安全。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保障方案,落实保障措施,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四、防汛工作要求
今年我省黄(沁)河防汛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控、依法行政原则,统一思想,把握大局,求真务实,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早安排、早部署、争主动,扎实做好各项防汛工作。
(一)全面落实各项防汛责任制。各地要切实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防汛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把行政首长负责制贯穿到黄河防汛工作的全过程,责任到人,措施到位。针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变化较大的情况,各地要尽快调整充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保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正常运转。新任领导要及早上岗到位,进入防汛角色,主动到防汛部门了解情况,尽快熟悉防汛工作,正确进行防汛决策指挥,切实担当起防汛工作的重任。汛前,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在媒体上公布防汛责任人名单和责任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提高防汛工作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认真做好防洪预案和工程抢险方案的修订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要求,结合当前河道冲淤情况,充分考虑小浪底水库拦沙后期运用等因素,修订、完善各类防洪预案和工程抢护方案;要针对不同级别的洪水和不同的险情分别制定防洪预案和工程抢护方案。沿黄各地要针对滩区新增众多流动人口的新情况,认真排查,制定滩区流动人口迁安救护预案,落实迁安措施。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小浪底、三门峡水库抢险应急预案,汛前报省防指审批;故县、陆浑水库抢险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县以上各类防洪预案要报当地政府批准公布执行,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防汛责任分工,分别制定通信保障、交通管制、电力供应、灾民安置、卫生防疫和物资保障等保障方案,并落实保障措施。
(三)抓好防汛队伍建设,搞好军民联防。各地要按照黄河防汛责任书的要求,抓紧组建、调整充实群众性防汛抢险队伍,并逐一登记造册,明确工作职责。汛前,要针对不同对象,分层次开展技术培训,特别是要加大县(市、区)、乡镇防汛指挥人员的培训。要搞好亦工亦农抢险队、防汛机动抢险队建设,汛前组织开展实战演练,确保关键时期拉得出、上得去、抢得住。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积极与当地驻军联系,主动介绍工程情况和防汛抢险技术,加强军民联防,进一步完善军队、地方、河务部门“三位一体”的军民联防体系。
(四)做好防汛物资储备。防汛物资储备仍从国家、社会、群众三方面筹集。国家专备防汛物资、设备汛前要进行清点核实、保养维修,确保其完好。群众备料按“备而不集、用后付款”的原则进行落实,并落实料源,登记造册。社会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结合生产、经营情况,积极储备防汛料物。
(五)抓紧防洪工程建设,落实各项度汛及防守措施。各地要根据工程普查结果,限定时间处理水沟浪窝、獾狐洞穴,消除隐患。对已列入今年基建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各地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为防洪工程施工提供良好的环境;建设单位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同时要做好各项防汛准备工作。要切实做好涵闸安全检查并落实防护措施,确保汛期涵闸安全。
汛前要落实巡堤查险带班干部,开展技术培训。汛期突出查险、抢险两个重点,建立严格的巡堤查险、报险责任制。在洪水偎堤时,各级要严格按照《河南省黄河巡堤查险办法(试行)》(豫防汛〔2004〕22号)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群防队伍日夜巡堤查险。要根据不同水情及时组织查险、抢险,必须做到险情及时发现、及时处置,确保工程安全。
对贯孟堤、太行堤、北金堤及沁河堤上修建的小型涵闸,按照“谁用、谁管、谁负责防洪安全”原则,明确防守责任人,制定防守方案,并报上一级黄(沁)河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查。穿堤铁路、公路路口,由其主管单位制定具体防汛措施,防汛指挥部检查督促,抓好落实。(六)落实滩区、滞洪区、库区迁安救护措施。近年来,我省黄河滩区群众的防洪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当前防汛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各地要本着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制定迁安救护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洪水发生时的受灾群众迁安救护工作。主要领导要对迁安工作负总责,并重点抓好基层责任制的落实,将责任具体落实到县(市、区)、乡镇和村。洪灾发生后,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和卫生、医疗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七)巩固清障成果,确保行洪畅通。加强日常河道巡查,对发现的行洪障碍,要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限期予以清除。当预报花园口站出现3000立方米每秒以上洪水时,己架设浮桥必须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拆除。沁河河道必须保持300米以上的主河槽行洪断面,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抓好落实。
五、防汛督察
为落实黄(沁)河防汛抗洪责任制,督促各项防汛工作的开展,各级要建立健全防汛督察组织,实施分级督查、逐级负责的督察制度。洪水期间或发生重大险情时,实施专项或巡回督察,对防汛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保证各项防汛任务的完成。
(一)督察组织省黄河防汛督察组各组长由省委、省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有关人员组成。
(二)督查内容(1)国家防汛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防汛抗洪指令的执行情况;(2)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抗洪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有关部门履行防汛职责情况;(3)防汛宣传发动、队伍组织和实战训练情况,工程防护、物料筹集、各类预案制定等防汛准备工作开展情况;(4)防洪工程查险抢险、河道清障、迁安救护等重大防汛措施的落实情况;(5)洪水期间责任领导上岗到位情况,防汛队伍上堤防守和巡堤查险情况。
(三)督察职责
防汛督察组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防汛工作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对防汛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责令不符合防汛工作要求的单位限期整改,纠正违犯防汛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抗洪抢险紧急时刻,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督察组视情节轻重现场进行处理,直至撤职,事后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最后处理。
(1)不履行岗位职责,在抗洪抢险紧急关头临阵脱逃者;
(2)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洪方案或防汛抢险指令者;
(3)巡堤查险工作组织不力或巡查不认真,对问题漏查、失察,贻误抢险时机者;
(4)玩忽职守,措施不力,给防汛抗洪工作造成重大损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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