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8]15号
- 【发布日期】2008-06-06
- 【生效日期】2008-06-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
(晋政发[2008]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社会保障惠民工程,让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推动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包括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对吸纳就业、创造财富,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将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推动全省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省积极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着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参保率偏低等问题,亟需加大力度,加快进程,认真解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采取有力措施,将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政府工作的重点,把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全省各地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其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当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要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参加社会保险但没有全员参保的单位,也要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为本单位未参保人员补办参保手续。今后凡新成立的单位,要在成立30日之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对于新招用的各类人员,用人单位必须从招用的当月起办理参保手续。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列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争取用3至5年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让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作为重要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狠抓工作落实。要把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与实施社会保障工程结合起来,将社会保险覆盖率作为“构建和谐社会考核指标”,列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把任务落实到部门及责任人。要按照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原则,从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用工数量较大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开始,通过重点带动,逐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扩面)。要及时研究解决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指导检查,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四、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将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并依法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要建立完善内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台账,妥善保管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表等资料备查。要按照《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在新录用人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15日内,到本行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单位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缴清,并及时转移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灵活就业人员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立劳动关系,可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档案和代理社会保险。
五、做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个人账户记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及待遇核定发放工作。要规范经办管理,努力实现管理现代化、信息化和专业化。要增设专门的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按照统一、效能的原则,实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保险费统一核定基数、统一征收,为单位和从业人员参保提供“一站式”服务。要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覆盖省―市―县(市、区)―街道―社区五级信息网络平台。
六、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网络化”、“网格化”执法的要求,明确责任制,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和劳动保障年检等方式,对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等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本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要定期分析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形势,掌握工作进度,指导、督促检查各地抓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工作的进度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或者隐瞒、虚报工资总额、职工人数的,要移送本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从重处罚,依法推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对拒不参保的单位,企业法人代表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向人大、政协汇报。
七、加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需要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保证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依法开展。
(一)各级各部门要严把评先、评模关。对未参加或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及法人代表,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模活动。单位不得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不得评为诚信单位或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二)劳动保障、财政、建设、交通、商务、审计、税务、工商、安监、工会、证监等部门和组织,应当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部门信息互通和披露制度。对未参加社会保险、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由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除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外,审计部门要列为审计重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在案,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和证书续期的主要依据之一;商务部门不予批准出口配额;财政部门要把好政府集中采购的招投标关,参与招标的供应商须具备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工商、税务、交通等部门在办理证照和年检以及证监部门审核企业上市时,要查验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督促未参保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会组织要通过职代会和签订集体合同等监督制约手段,做好企业参保的监督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定期向工商、税务、证监等相关部门通报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情况,作为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的参考依据;工商、税务等部门每年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报各类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注册登记和年检情况,新增纳税单位和纳税人情况。
八、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省人民政府建立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省长任总召集人,劳动保障、财政、建设、交通、商务、审计、税务、工商、安监、法制办、工会、证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统一协调指导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督促检查考核各地、各部门履行职责和任务完成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
九、大力宣传和营造参加社会保险氛围。各地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宣传力度。
(一)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相关政策,提高其参加社会保险的自觉性,扩大社会保险的影响,增强广大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大张旗鼓地宣传正反两方面典型,在全社会营造参加社会保险诚信的氛围。
(二)在全省范围以“参加社会保险,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开展非公经济参保扩面三年行动的专项活动。活动目标:逐步提高全社会对社会保险工作的认知程度。迅速在全省范围内掀起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热潮,依照法律法规逐户动员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较大的单位,要在新闻媒体及省人民政府主办的信用山西网站上曝光。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社会保险宣传和实施媒体信息披露给予经费支持。
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中职责履行情况的考核,建立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绩效与经费保障挂钩制度。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作为各地社会保险征缴奖励的考核指标。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县(市、区),省、市按一定比例扣减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由此产生的基金缺口由当地政府补足。
(二)定期对市、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履行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因工作措施不力,不履行职责,工作进展缓慢的市、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进行通报。
二○○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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