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 〔2008〕37号
- 【发布日期】2008-06-24
- 【生效日期】2008-06-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内事外事活动制度
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内事外事活动制度
(豫政 〔2008〕3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会议申报审批制度》和《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内事外事活动制度》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内事外事活动制度
为保证省长、副省长出席各类会议、活动规范有序,制订如下规定:
一、内事活动制度
(一)省长、副省长的内事活动,由省政府办公厅根据省长、副省长分工及有关规定统一协调安排。
(二)安排省长、副省长的内事活动,应坚持突出重点、精简务实原则,尽量减少事务性活动,保证省长、副省长集中精力研究处理重大问题,抓好工作落实。
(三)除全省性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外,省长、副省长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省辖市和基层单位的会议和活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出席的,按申报程序报请批准后由办公厅安排。
在国内外及对河南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有中央或省外副部级以上领导参加的会议和活动,可请省长或相关副省长出席。
国务院及办公厅召开的会议和要求参加的活动,对参加人员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出席;没有明确要求的,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省长、副省长分工提出拟出席意见由秘书长审核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确定。
对国家部委、兄弟省市、社会团体等举办的区域性或带有商务性的活动,可视情况委派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省长、副省长一般不出席。
省政府部门、省辖市召开的系统、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省长、副省长出席。确需省长、副省长出席的,按程序报批。
省长、副省长不参加一般性接见、奠基、剪彩、颁奖、首发首映式等活动,一般不为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和题词。
副省长列席省人大常委会议按排序或工作分工轮流参加。(四)邀请省长、副省长出席会议、活动,需严格履行申报程序。各部门、各省辖市及有关单位邀请省长、副省长出席会议、活动,均应提前3-5个工作日(重大活动提前10天)将会议或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内容、背景材料等书面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大型综合性会议、活动由综合处承办,其他由有关处室承办)报秘书长审核后予以安排。特别重大事项需报请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同意后方可安排。省长、副省长不直接接受邀请。(五)副省长出省参加会议、活动,须向省长报告。(六)省长、副省长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省长、副省长出席会议或活动需要报道的,必须经出席该会议或活动的省长、副省长批准。新闻单位对省长、副省长的专题采访和省长、副省长下基层调查研究需要报道的,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报道内容要经省长、副省长本人同意。(七)省长、副省长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注重实效。
二、外事活动制度
(一) 外事出访。省长、副省长每年的出访计划,由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侨办)拟订出访计划,经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的省长、副省长出访,由主管部门请示,经省外侨办提出意见,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省政府各部门正职出访,经征求分管副省长意见,报省长批准;副职出访,须由正职征得分管副省长批准。
省长、副省长以及省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出访方面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出访必须是有实质性内容、有明确的公务活动,并与其职级身份相符合。可去可不去的不去,副职能完成的任务正职不去。未经批准,不得安排顺访或者延长在外时间。
(二)外事会见。省长、副省长会见省政府及其授权部门邀请的外国官方来宾,由分管部门请示,省外侨办统一协调安排;会见非官方外宾,由接待单位请示,一般经主管部门审查、省外侨办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会见港澳人员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接待单位请示,经省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报省政府审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安排省长、副省长参加外事活动,不得擅自提高接待规格和礼遇。
安排省长、副省长会见外宾,应严格执行外事工作报批规定和外事纪律,有关宴请及费用标准按外事接待有关规定执行,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须经省外侨办审核同意;根据有关规定,有的外事活动可以不发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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