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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长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8〕215 号
  • 【发布日期】2008-06-27
  • 【生效日期】2008-06-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长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长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8〕215 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建通源码头项目用地涉及局部修改长乐市航城街道(原航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榕政综〔2007〕77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信通达物流有限公司等三个建设项目涉及局部修改长乐市漳港街道及松下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榕政综〔2007〕28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上报的长乐市航城街道、漳港镇、松下镇3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将40.6163公顷土地(耕地22.1117公顷)列入规划建设用地区,并相应修改长乐市及航城街道、漳港街道、松下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建设按规定办理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涉及工业、经营性用地的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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