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南省
-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2008〕16号
- 【发布日期】2008-07-10
- 【生效日期】2008-07-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湘政办发〔2008〕1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企业上市有利于募集资金,做大做强优势产业,培育新兴产业;有利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推动更多的企业改制上市,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造步伐
(一)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的,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企业名称等相关登记事项的变更,只收取变更登记费,其中土地资产处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无争议的,依法补齐产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所涉及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二)改制后的企业承续原企业拥有的特许经营权、资质、许可证、商标、用水权、用电权等,只需办理变更手续,不收取过户费用。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三)企业改制后,原企业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未期满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的,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
(四)企业改制成立的新企业,其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五)股份有限公司兼并关联企业进行产业重组时,债权银行对被重组企业的逾期贷款适当展期,原则上不降低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等级,并按国家金融政策优先安排贷款。
二、大力培育上市后备资源
(一)建立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按照境内、境外不同证券市场的上市条件和规则,全省筛选50家左右符合产业政策、产品竞争力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以及三年无重大违法犯罪纪录的企业作为省重点上市后备资源。省重点上市后备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州企业由当地市州金融证券办汇总、省管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汇总后报送省地方金融证券办,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商湖南证监局、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科技厅、省环保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筛选后,报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每年3月对外公布。
(二)列入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展改革、经委、国土资源等部门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备案等手续。
2、国家及省贷款贴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资金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给予适当倾斜。
3、积极向商业银行推荐上市后备企业建设项目,引导信贷资金优先扶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
4、鼓励和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5、引导省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
6、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电力部门优先保证生产用电。
7、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引进的人才,有关部门在落户、子女就学、住房安置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鼓励更多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
(一)设立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省财政从2008至2010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设立湖南省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列入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有望当年上市的企业的前期费用垫付。对每家企业的支持上限为100万元。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另行制定。
(二)企业上市首发融资或再融资的资金80%以上在省内投资的,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当地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
(三)企业上市首发或再融资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的,可申请纳入省重点项目。对列入省、市规划,具有稳定收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投资意向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
(四)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入本地的,或赴境外上市并在本地进行返程投资的,可享受上述(二)、(三)项同等优惠和奖励。
四、完善推动企业上市融资的工作机制
(一)成立湖南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督查落实全省培育上市公司的规划、目标、措施,协调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上市办),负责日常的联络、指导、服务、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地方金融证券办。
各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对企业改制上市相关审批事项要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加快企业上市进程。省、市州金融证券办要统筹负责辖区内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加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考核与督办。湖南证监局要加强上市辅导的监管,提高辅导质量,做好已辅导备案企业的材料上报和在审企业的有关沟通协调工作,确保我省企业过会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省发改委、省经委要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服务,及时了解拟上市企业动态,对拟上市企业报送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完善相关手续,积极向相关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国土资源部门要把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募投项目作为重点项目管理,优先安排用地预审,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保障建设用地,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有关土地问题。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上市企业的环保核查辅导,对属于国家规定要做环保核查的企业,倡导提前做好环保核查报告;优先安排上市后备企业建设项目的环评,对整体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企业可将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向环保部门备案后分期建设。经委、财政、税务、工商、国资、商务、外汇、海关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全力做好协调推进工作。各地要落实目标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按计划推进上市进程。
(三)加强对企业上市的宣传和培训。省上市办要联合有关部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境内外中介机构,通过举办企业改制上市培训班、研讨班等形式,加强资本市场、资本运作和企业上市规则、首发或再融资企业环保要求等基本知识的培训,及时通报资本市场最新要求和发展动态,交流企业上市工作经验,帮助上市后备企业提高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增强上市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改制上市步伐。各地要结合企业境内外上市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企业上市的成功范例,以及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贡献等,有效激励更多企业上市。
(四)加强对证券中介机构的指导和协调。本着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省上市办要选择一批信誉高、实力强的证券中介机构向全省企业推荐,并加强与证券中介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对在我省开展业务的证券中介机构要建立业绩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跟踪、评估和监管服务质量,建立证券中介机构在我省资本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形成一批为我省的企业上市提供优质服务的优秀中介团队。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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