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龙岩市
- 【发布文号】龙政办〔2008〕296号
- 【发布日期】2008-07-10
- 【生效日期】2008-07-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龙岩市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
龙岩市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
(龙政办〔2008〕2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及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日
龙岩市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伤害,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有效预防、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解救妇女儿童,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国办发〔2007〕69号)和《福建省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实施计划(2008~2012年)》(闽政办〔2008〕113号)文件要求,制定《龙岩市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标本兼治,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构建闽粤赣边生态型经济枢纽和海西重要增长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健全反拐工作协调、保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合作,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被拐卖妇女儿童遭受的身心伤害。
二、组织机构和保障措施
(一)建立市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制度
1、市联席会议主要职能
(1)组织制定、实施、监督、评估《行动计划》,组织和协调跨县区、跨部门、跨机构的反拐工作。
(2)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的反拐省际、市际协作。
(3)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的反拐工作。
(4)协调和推动反拐合作。
(5)组织各各县(市、区)、有关部门总结和交流反拐工作经验及相关成果。
2、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以下部门和单位组成:中级法院、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综治办、人大法制委、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农业局、文化与出版局、卫生局、计生委、工商局、广电局、法制办、老区扶贫办、总工会、团市委、妇联、龙岩火车站、冠豸山机场。
市公安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公安局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刑警支队队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每年不定期召开市联席会议。
各县(市、区)特别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要根据各自实际建立相应的反拐工作机制。
(二)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
1、市和县(市、区)每年为反拐工作安排一定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2、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多渠道募集资金。
三、工作措施和任务分工
(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
1、工作目标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反拐宣传、培训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教育力度,提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对实施《行动计划》的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创造良好的反拐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
2、任务分解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预防、打击犯罪及被解救妇女儿童救助和康复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市法制办负责,市人大法制委、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妇联配合)
(2)在全市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反拐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提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反拐和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教育局负责,司法局、文化与出版局、计生委、广电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配合)
(3)在公安机关内部,加强反拐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市公安局负责)
(4)在全市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能力建设,尤其是提高妇女儿童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市公安局负责,市教育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配合)
(5)加强反拐工作经验交流、信息共享,积极推广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成功工作模式,推动反拐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二)建立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1、工作目标
在农村社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易发场所和县(市、区)合作三个层面上,构建和完善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网络,努力降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生率。到2012年底,全市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得到综合整治。
2、任务分解
(1)建立和推广以社区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为基础,以多部门、多机构分工明确并通力合作为重点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市综治办负责)
――贯彻国家开发式扶贫政策,加大对农村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教育和务工技能培训,提高贫困妇女脱贫致富能力。(市老区扶贫办负责,发改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妇联配合)
――鼓励和支持妇女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和管理,积极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增强其维权意识。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自身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市民政局负责,市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配合)
――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促进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市司法局负责,市教育局、团市委、妇联配合)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防止其过早流入社会。同时,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反拐意识教育。(市教育局负责,市民政局、文化与出版局配合)
――加强对易被拐卖人群的援助工作,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帮助家庭贫困妇女儿童解决生活困难,加强对其生活能力训练。积极利用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救助及安置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市司法局、财政局、卫生局配合)
(2)加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预防犯罪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将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市公安局负责,市综治办、教育局、妇联配合)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活动。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积极研究在劳务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人事局、广电局、工商局配合)
――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娱乐场所、旅店加强反拐宣传工作,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市委宣传部、交通局、龙岩火车站、冠豸山机场负责,市公安局、司法局、团市委、妇联配合)
――积极做好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的改造、监督和教育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市司法局、公安局负责)
――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跨部门、多机构共同参与综合整治。基层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小组要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犯罪纳入各自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引入发展项目,既积极预防犯罪又提供个人发展机会。扶贫机构尽可能对目标人群实行项目倾斜。(市综治办负责,市公安局、民政局、团市委、妇联配合)
(三)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
1、工作目标
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发现、侦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迅速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到2012年底,侦破案件数占报案数的比例比2007年明显提高。
2、任务分解
(1)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机制。
――加强领导。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反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公安局负责)
――制订与儿童心理和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开展相关培训。(市公安局负责,市教育局配合)
――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组织开展打击犯罪专项行动。(市公安局负责,市综治办、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生委、团市委、妇联配合)
――坚决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买方市场”。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取缔非法劳务介绍、婚姻介绍等中介机构以及非法网络中介。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从事性交易及其他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市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总工会、工商局、民政局配合)
(2)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各级反拐工作机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市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配合)
――建立信息系统,完善打击犯罪的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市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妇联配合)
――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向执法机关举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市公安局负责)
(四)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和康复工作
1、工作目标
不断完善救助机制,提高被解救妇女儿童接受培训、救助、身心治疗等必要援助的比例,保护被解救妇女儿童的隐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遭受二次伤害。使大部分被解救妇女儿童获得必要救助,迅速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2、任务分解
(1)建立和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救助机制。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增设必要的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机构并保障其人员和经费需求,确保被解救妇女儿童得到基本救助或妥善安置。(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市公安局、教育局、卫生局配合)
――制订有关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总结经验,推广有效的工作方法。(市民政局负责,市公安局、教育局配合)
――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市民政局、团市委负责)
――有关高校、科研单位、福利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培训救助康复相关专业人才。(市教育局负责,市民政局、卫生局配合)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市司法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相关技能。(市民政局负责,市教育局、团市委、妇联配合)
(2)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社会关怀,帮助其顺利回归及融入社会。
――积极、妥善安置查找不到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市民政局负责,市妇联配合)
――积极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市教育局负责,市民政局配合)
――积极帮助不能或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和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使其获得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在异地就业。(市民政局负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问题。(市民政局负责,团市委、妇联配合)
(3)为回归社会的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切实帮助其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市民政局负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妇联配合)
(4)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专门档案,跟踪了解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生活状况,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解决其遇到的困难。(市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妇联配合)
(5)加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市卫生局负责,市教育局、团市委、妇联配合)
(6)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在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上的合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市公安局负责,市综治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团市委、妇联、龙岩火车站配合)
四、实施、监督和评估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行动计划》的实施。各县(市、区)、各成员单位根据《行动计划》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实施计划。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