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实行错时上下班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8]35号
  • 【发布日期】2008-07-12
  • 【生效日期】2008-07-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北京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实行错时上下班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实行错时上下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8]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缓解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本市道路交通和公共交通压力,满足市民日常出行需要,根据北京市政府、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制订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市交通保障方案》要求,市政府决定,在2008年7月20日至2008年9月20日期间实行错时上下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本市各级人大、政协办公厅(室)上、下班时间不作调整。
二、除承担城市运行和服务保障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本市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其他企业上班时间调整为9∶00,下班时间调整为17∶00;大型商场每天上午开始营业时间调整为10∶00,适当延长晚上营业时间;除学校作息时间不作调整外,本市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上班时间调整为9∶30,下班时间调整为17∶30。
三、鼓励适宜网上办公的企事业单位试行网上办公,适宜弹性工作制的企事业单位也可试行弹性工作制。
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商务局要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及大型商场错时上、下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五、本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妥善安排好各项工作,切实落实值班制度,加强应急措施,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