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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司法厅关于甘肃省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和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8]95号
  • 【发布日期】2008-07-25
  • 【生效日期】2008-07-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司法厅关于甘肃省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和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司法厅关于甘肃省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和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9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司法厅《关于甘肃省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和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甘肃省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和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
(省司法厅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为切实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对我省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司法部做好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等有关通知的要求,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六项法律援助范围外,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可就下列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二)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三)涉及虐待、遗弃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二、关于法律援助公民经济困难标准。

根据我省实际,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可按照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经济困难。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居民;

(二)享受“五保户”、“特困户”救济待遇的农村居民;

(三)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除工作人员之外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四)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人员;

(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

(七)其他情形确实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员。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县级民政部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必须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年人均收入和主要经济来源等详细情况。

三、加大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经费投入,并根据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和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需求及地方财力情况逐步予以增加,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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