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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粮食局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早稻收购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粮食局
  • 【发布文号】闽粮电〔2008〕33号
  • 【发布日期】2008-07-30
  • 【生效日期】2008-07-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粮食局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早稻收购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粮食局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早稻收购工作的通知

(闽粮电〔2008〕33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

今年我省早稻已开始陆续上市,收购工作已全面展开。为切实做好早稻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安排好早稻收购工作。今年中央1号文件和省委1号文件都明确提出,要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积极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巩固、完善、强化强农惠农政策,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稳定粮食产量。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工作,是各级粮食部门的主要职责,也是粮食部门服务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体现。各级粮食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省委的精神上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真落实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储备订单粮食直补工作。各地在早稻收购工作中要认真落实储备订单收购计划。粮食购销企业在保证完成订单收购任务的基础上,要按照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要求,对省内农民当年生产的余粮要放开收购。要继续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随行就市,千方百计满足农民销售余粮的要求。要积极配合财政等部门认真落实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政策,充分发挥农民补贴网的作用,加强对订单粮食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确保补贴资金全部兑现到农户手中。早籼稻收购价格,在市场收购价高于省定的最低收购价情况下,应按市场价格挂牌收购;在市场收购价格低于省定的最低收购价情况下,应按最低收购价收购(若启动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由省另行下达)。各地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与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严格履行合同,及时收购入库。要坚持依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不得给售粮农民打白条和代扣各种费用。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粮食收购质量标准,严把粮食入库质量关,对水分、杂质超标的,要经整理、晾晒合格后再入库。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到粮食收购价格上榜、标准上墙、样品上台,让农民销售“明白粮”。要强化服务意识,采取行之有效措施,方便农民售粮。各收购站点要备好仓库,搞好收购现场环境卫生,配备好收购衡器、检测仪器等设备,提供茶水、毛巾等,努力改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为售粮农民做好服务,让农民交上“舒心粮”,让售粮农民满意。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认真做好防汛、防台风、防火安全工作,确保收购存粮安全。

三、引导和鼓励具有资质的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指导和监督,督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带头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粮食收购政策和法规规定,积极入市收购,切实保护农民利益,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的情况。要引导和鼓励具有资质的各类粮食市场主体积极入市收购,参与市场竞争,促进粮食流通。严禁在收购中人为设卡,进行地区封锁,阻碍粮食正常流通。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和价格的跟踪监测,正确分析粮食供需和市场价格走势,为各类粮食企业经营提供信息服务。要督促各类粮食经营、加工企业认真落实今年在福州召开的第七届省内粮食购销协作洽谈会和在武夷山市召开的第四届七省粮食产销协作福建洽谈会上签订的粮食购销合同,提高合同履约率,支持主产县市与主产省稳定发展粮食生产。

四、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维护好早稻收购市场秩序。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早稻收购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早稻收购市场合理有序流通,切实维护早稻收购市场秩序。对于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规定的,一经发现,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利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粮检[2008]122号)精神,省局将对各地执行粮食收购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五、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收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早稻收购工作。在收购期间,要深入基层,检查指导收购工作,随时了解和掌握收购工作进展情况。对于收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早稻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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