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8]100号
- 【发布日期】2008-08-01
- 【生效日期】2008-08-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表甘肃填报阶段质量核查情况的通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表甘肃填报阶段质量核查情况的通报
(甘政办发[2008]10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规定,7月7―15日,国务院派出核查组,对我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表填报阶段工作情况进行了核查。在听取了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汇报后,核查组随机抽取嘉峪关市和玉门市作为核查样本区,对两市的40个工业污染源、103个生活污染源、127个农业污染源和5个集中治理设施的普查表,进行了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3月10日,我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进入全面入户调查阶段。各市县污染源普查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认真组织,精心安排,不断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普查表填报及数据审核工作有序推进。除陇南市因地震灾害影响外,各市县均完成了各类普查表的填报、数据录入和上报工作。
(一)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深入开展。目前,全省成立了省市县三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省农牧厅还专门成立了农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在普查试点、预算编制、经费落实、普查监测、普查宣传、人员培训、普查清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今年4月份以来,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连续派出督查组,对嘉峪关、酒泉、张掖等10个市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督查,现场解决普查表填报及数据录入问题,并对部分重点源普查表进行了集中会审。6月20日前,除陇南市所属9县区外,全省其余79个县市区(包括嘉峪关、甘肃矿区)全部按国家进度要求,完成了第一阶段数据上报工作。
(二)初步开展质量核查,提高普查表填报质量。从5月份开始,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机抽取2个县的各10个工业污染源、20个生活污染源,开展了质量核查。农业污染源普查办对14个市州农业源普查表填报质量进行了核查,并下发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同时,各市州也积极开展了初步质量核查,嘉峪关市在填报过程中专门设立了3名质量审核员,并对71家普查对象进行了质量审核。酒泉市也对4个县初步开展了质量核查。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普查表填报质量有待提高。由于重视程度不同,特别是部分县市区政府部门之间未形成有效合力,出现普查对象、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机构之间存在步调不一致、工作不配合、普查知识掌握不全面等现象,致使普查表填报质量差异较大。经核查,有的县区漏查率和差错率达到了小于2%的要求,但多数县市区的差错率均超过2%,达不到质量核查要求。
(二)基层普查资金缺口较大。污染源普查工作量大,技术性强,时间紧,环节多,需要足够的资金保障。本次污染源普查集中在县市区一级,但普遍存在基层经费严重不足问题,有的县市区政府预算经费没有及时拨付到位,有的农业污染源普查资金至今没有落实,多数地方还存在等靠要的思想。
(三)质量核查工作尚未完全到位。部分市县没有按照五级审核要求进行质量审核,大部分普查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污染源普查表差错率较高,特别是国控重点源各项数据关系比较繁杂,填报错误较多。在抽查的样本中,仅工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的148个样本,涉及问题达304个,有97个样本需要进一步完善,其中全部40个工业污染源普查表都需要完善或重新填报。
(四)普查监测数据使用率偏低。从核查结果看,虽然针对国控、省控污染源开展了普查监测,但填报数据却大多采用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由于监测频次不够、监测漏项、监测数据明显异常,加之没有及时向普查对象提供监测数据,导致部分普查监测表填报数据不全。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污染源普查工作有序推进。当前,污染源普查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把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普查机构以及每个普查员、指导员和普查对象身上。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普查质量低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批评。对漏报、瞒报、拒报的普查对象,要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各级普查机构要针对不同阶段工作情况,及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督导普查工作,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有序推进。
(二)落实工作规程,开展质量核查。各市州要严格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和《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表格填报质量核查的通知》(国污普办〔2008〕17号)精神,结合实际,对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表格填报情况进行质量核查,分别计算出“漏报率”、“指标漏填率”和“指标填报差错率”。并将质量核查报告报省污染源普查办公室。
(三)突出重点,提高普查质量。一是突出重点污染源。各市州要组织力量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普查表进行集中审核,必要时可以采取集中会审、专家会审的方式,提高重点污染源普查表格质量。二是突出重点县市区。各市州要对污染源集中、污染负荷集中的县市区,分类进行质量核查。三是突出薄弱环节。各市州要对基础薄弱、存在问题较多的县市区和行业进行重点核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指导。
(四)落实工作经费,确保普查工作正常开展。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各市县要抓紧落实基层普查经费,并保证足额、及时拨付到位。污染源普查经费支出要做到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
(五)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培训质量。各市县要继续在主要新闻媒体开设专栏,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进行广泛宣传。要跟踪报道污染源普查活动,定期编制污染源普查工作简报,并向社会通报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展情况。要进一步加大普查员、指导员和数据录入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素质,确保填报质量。
(六)强化普查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各市县要严格按照《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做好普查表格和原始数据等普查资料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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