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8〕71号
- 【发布日期】2008-08-04
- 【生效日期】2008-08-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中核建中扩产工程建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中核建中扩产工程建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8〕71号)
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核燃料元件生产线扩产技术改造工程建造许可证的请示》(公司安发〔2008〕3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核燃料元件扩产技术改造工程建造许可证申请文件。我局认为,你公司核燃料元件生产线扩产技术改造工程的初步设计以及与核安全相关的活动满足核安全基本要求,已具备建造条件。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中核建中扩产工程建造许可证》(见附件)。
你公司应按照《中核建中扩产工程建造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开展核燃料元件生产线扩产技术改造工程的建造活动,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扩产工程建造安全。
附件:中核建中扩产工程建造许可证
二○○八年八月四日
附件:中核建中扩产工程建造许可证
项目名称: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核燃料元件生产线扩产技术改造工程
持证单位: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畅欣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中核建中扩产工程建造许可证申请文件,认为中核建中作为对中核建中扩产工程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中核建中扩产工程的初步设计以及与核安全相关的活动满足核安全基本要求,已具备建造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核安全局批准中核建中扩产工程的建造申请,并颁发此证。中核建中扩产工程建造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许可证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履行本许可证申请过程中所做的各项承诺。
二、严格执行建造阶段质量保证大纲及其实施程序,对项目建造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三、本许可证允许的扩产改造项目包括110-1子项(IDR化工转换)、110-2子项(ADU化工转换)、111子项(废水处理)、120子项(芯块制造)、130子项(结构件加工)、131子项(格架制造)、140子项(燃料棒及组件制造)、燃料组件运输专用设备及包装容器。
四、加快废物回收、整备和贮存设施建设,做好废物管理工作。
五、做好UF6气体泄漏事故污染治理和应急准备工作,确保周围环境和公众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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