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建设厅
- 【发布文号】闽建筑[2008]29号
- 【发布日期】2008-08-12
- 【生效日期】2008-08-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闽建筑[2008]2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9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立和申请资质升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条件要求的所有专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都应是社会化评审或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已取得现有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社会化评审或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资质认定条件要求的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除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注销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持省厅2006年7月1日前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于2008年12月31日前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申请换发证书。逾期未申请换证,或在上述期限内申请换发证书,但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原资质证书作废,省厅将依法注销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资质被注销后,企业重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按首次申请办理。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通过福建建设信息网的《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网上申请: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1,可从福建建设信息网下载中心下载电子文档);
(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本通知发出前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本通知发出后30日内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四、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核验,对提供复印件的,经核验与原件相符,在备案材料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备案材料于收到之日起10日内报省厅政务服务中心,省厅政务服务中心在收到备案材料10日内作出结论。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化、资质有效期延续或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发生变更或撤消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延续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化、延续或变更材料提交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验。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变化、延续或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核验,并报省厅政务服务中心变更备案。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填写和更新《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内容,并按规定及时、如实填报统计报表,报表内容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延续、检查等资质管理主要依据之一。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条件、专职专业人员实际履职或执业情况、市场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动态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省厅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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