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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8〕742号
  • 【发布日期】2008-08-21
  • 【生效日期】2008-08-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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