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西藏自治区
- 【发布文号】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2005]第6号
- 【发布日期】2005-07-29
- 【生效日期】2005-07-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5年7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中的“规则”修改为“程序”;“实践”修改为:“工作实际”。
二、第二条中“民主集中制”后增加“原则”;“进行选举、罢免”后的“、任命”删除。
三、第三条中的“代表应当依时出席代表大会会议”修改为:“出席代表大会会议”。
四、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同时使用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种语言文字。”
五、原第二章和第三章合并后作为第二章;章标题修改为“会议的举行”。
六、增加一条作为现第六条,内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其它条文依次顺延。
七、原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大会召开之前,应当通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通过代表团团长向大会秘书长请假”。
八、原第八条第四项“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修改为“决定大会列席人员名单”。
九、删除原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第二款中的“成员”。
十、删除原第十二条。
十一、原第十三条第二款(一)(二)(三)项中的“会议”修改为“大会”。
十二、删除原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或本次大会秘书长”;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在任期内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
十三、删除原第十五条中的“必须”。
十四、原第十六条和原第十七条合并,修改后作为现第十六条,内容为:“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向大会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五)推选全体会议执行主席;
(六)决定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七)决定大会会议日程;
(八)决定表决议案的办法;
(九)决定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十)依法提出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十一)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十二)决定通过人选的办法;
(十三)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提出处理意见;
(十四)发布公告;
(十五)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原第十八条内容修改为:“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必要时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出调整;
(四)可以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意见并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其它条款顺延。
十六、删除原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和意见、建议”和“应到”。
十七、原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机关、团体负责人,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八、删除原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也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后的“,”;第二款中“旁听办法由大会秘书处规定”修改为:“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十九、原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会议审议或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主席团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应当向大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应有案由、案据和方案。议案应当在议案截止日期之前提出。在议案截止日期之后提出的,根据情况由主席团决定作为议案或建议处理。”
二十、删除原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二十一、删除原第二十六条中的“各代表团和”;“并印发会议”修改为“并印发大会”。
二十二、原第二十九条中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后增加“大会”;“整理印发会议”中的“会议”修改为:“大会”。
二十三、原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后增加“和有关报告。”
二十四、原第五章作为第四章,章名修改为:“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二十五、原第三十三条中的“代表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修改为:“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十六、原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十七、原第三十五条中的“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修改为“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
二十八、原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大会提出关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自治区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自治区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大会。大会主席团将关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自治区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二十九、删除原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三十、原第三十八条内容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的人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确定候选人名单。”
三十一、原第四十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出,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选举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三十二、原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删除原第二、第三款的内容。
三十三、原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治区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十四、删除原第四十五条中的“一个”。
三十五、原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答复件应当由受质讯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提质询案的代表团或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三十六、原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三十七、原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组织和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三十八、原第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三十九、原第五十二条修改为:“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上述时间不包括翻译时间。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事先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而未能发言的或要求书面发言的,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决定是否印发大会。”
四十、原第五十三条修改为:“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上述时间不包括翻译时间。”
四十一、原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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