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8〕281 号
- 【发布日期】2008-09-10
- 【生效日期】2008-09-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屏南县后垄溪一级水电站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屏南县后垄溪一级水电站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8〕281 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要求审批屏南县后垄溪一级水电站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宁政文〔2008〕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德市上报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将屏南县双溪镇24.13公顷,周宁县礼门乡37.703公顷土地纳入规划建设用地区,并相应修改屏南县、周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同意将农用地13.4439公顷(其中屏南县4.6788公顷、周宁县8.765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三、同意征收屏南县双溪镇郑山村林地2.1462公顷、未利用地12.8914公顷,后峭村林地0.6187公顷、宜洋村林地0.1093公顷,上七房村林地1.8046公顷,周宁县礼门乡秋楼村林地6.8467公顷、未利用地0.1286公顷,陈峭村未利用地19.7781公顷,礼门乡集体林场林地1.9184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6.242公顷;使用国有未利用地15.5876公顷(其中屏南县6.5564公顷、周宁县9.0312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1.8296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屏南县后垄溪水电有限公司,作为屏南县后垄溪一级水电站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和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四、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屏南县、周宁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五、该项目建设占用农用地13.4439公顷,计入宁德市2006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屏南县、周宁县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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