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建设厅
- 【发布文号】闽建城[2008]67号
- 【发布日期】2008-09-10
- 【生效日期】2008-09-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信用档案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信用档案的通知
(闽建城[2008]67号)
各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省城市建设协会:
为规范全省燃气经营企业市场行为,增强企业信用意识,推进诚信、守法经营,按照《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闽建法[2005]77号)要求,决定建立并公布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信用档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档案主要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码、地址、营业执照号码、营业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
2、行政许可核准时间、证书编号和年审情况。
3、良好行为记录。主要包括获得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等表彰、通报、评优评先及其他良好评价、认定、认证等。
4、不良行为记录。主要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含行政强制、通报等)的行为;因失信、违约、不正当竞争、存在安全隐患等行为受到行政管理机关、金融机构不良评价、认定等。
二、信用档案管理
(一)信用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信用档案由省厅统一建立并公布,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城市建设协会承办。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在福建城市建设网(www.fjcj.org)网站上查询。
(二)信用档案记录期至企业终止从业时止,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记录期为5年。
(三)信息采集与管理
1、基本信息登录。燃气企业登录福建省城建协会网站,上传信用档案附表1至3项内容,福建省城建协会及时将各企业上传信息送各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实后提交网站更新。
2、良好行为记录及不良行为记录登录。各级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收集本地区燃气企业各类良好行为记录或不良行为信息,汇总填写《燃气企业良好和不良行为登记表》(附表4)报送省厅核准后由省城建协会录入网站。燃气企业获得工商、银行等其他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可持相关证明向同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记录其良好行为。
3、错误信息更正。公布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燃气企业可向当地燃气管理机构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燃气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核实,经核实属错误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向省城建协会提交意见.省城建协会在收到更正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三、时间安排与要求
信用档案建立时间为2008年9月至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10月31日前):信息上传、收集。各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和既有管道燃气企业情况,部署辖区内企业从省城建协会取得IKEY,登录网站录入基本信息(附表1、2、3),燃气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良好行为申报材料并附证明文件;
2、第二阶段(11月):信息整理、核实。福建省城建协会于11月10日前将各企业上传信息送各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实;各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于11月30日前将核实后材料连同《燃气企业良好/不良行为登记表》一并提交福建省城建协会;
3、第三阶段(12月):信息发布。福建省城建协会组织将有关信息收集汇总,经省厅审核后,统一上传至网站。
四、加强信用档案建设的组织领导
1、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要结合《福建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大信用档案建设的宣传和组织力度,督促企业按要求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并及时提供有关行政审批情况。
2、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燃气企业信用档案情况,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3、省厅将按照《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要求,每年对各设区市燃气行政许可情况开展监督,并将企业信用档案的建设与管理列为重要监督检查内容。
附表:1、燃气企业信息一览表
2、主要设施设备及检验、检测情况表
3、供应站点一览表
4、燃气企业良好/不良行为登记表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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