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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加强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湖南省
  •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2008〕20号
  • 【发布日期】2008-09-11
  • 【生效日期】2008-09-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加强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加强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8〕2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经委《关于加强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省经委 二○○八年八月七日)

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商有关部门,现就加强全省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以下简称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在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坚持把社会资源作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力量,坚持发挥市场机制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运作中的基础性作用,构建服务平台,培育服务市场,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领域,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建设原则:一是统一规划、分步推进。通过多种形式的探索,循序渐进,不断完善。二是优化资源、形成合力。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实现社会服务资源的优化组合。三是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通过必要的扶持、规范和引导,推动服务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四是依法建设、公平竞争。服务体系建设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通过公平竞争,不断提高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五是立足服务、注重实效。着眼为中小企业服务,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增强服务效果。
建设目标:构建和完善信息服务、融资服务、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政策法律等八个服务子体系,培育和发展一批中小企业核心服务机构,初步建立能够覆盖全省的中小企业服务网络,基本形成满足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社会服务体系。
二、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
以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龙头,以中小企业湖南网为纽带,全省构建信息服务等八个服务子体系。每个子体系由若干个核心服务机构支撑,广泛吸纳社会服务机构,形成服务网络。各市州、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服务子体系,重点是在高新园区、产业集群区、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区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三、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构建八个服务子体系:
(一)信息服务子体系。“中国中小企业湖南网”是服务体系的信息窗口和基础性服务平台。要集中力量建设好“中国中小企业湖南网”,不断扩展服务功能,增加信息量,提高实用性,在政府部门、服务机构、企业之间搭建一个信息沟通桥梁。各地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网的建设,办好地方网页,建立面向社会、开放的信息服务体系。
(二)融资服务子体系。鼓励发展信用担保、信用评级、风险投资、产权交易、闲置设备调剂以及会计、审计、评估、律师等中介机构,为有条件的企业上市、发行债券提供咨询和辅导,为企业信贷融资、股权融资、租赁融资和产权转让提供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提高融资能力。重点是制定、完善政策,鼓励和扶持各类创业投资公司和社会投资者通过股权方式投资中小企业;搭建政府引导平台,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和扶持各类创业投资公司和社会投资者通过股权方式投资中小企业;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增加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整合现有担保机构;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建设进度,促进银行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在产业集群区和工业园区构建融资平台,尝试开展集合式贷款,探索解决初创业融资难的新路子。
(三)技术支持服务子体系。鼓励和支持发展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产品设计、设备与产品测试等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的新产品研究开发和试制、产品检验、生产工艺改进等创造条件,促进中小企业技术水平与产品技术含量的提高。支持和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的研发、实验、测试设施向中小企业开放,满足中小企业的共性需求。搭建技术产权交易平台,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鼓励扶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等多种形式的研发机构。
(四)人才培训服务子体系。整合培训资源,充分发挥大专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专业培训机构的积极作用,建立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基地,构建中小企业培训服务网络。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培训师资库,加强中小企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按照“精而适用”的原则,建立具有我省特色的中小企业培训教材体系。采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现代培训手段,积极开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员及员工的教育培训和创业辅导等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中小企业培训的支持力度,建立中小企业人才培训考核评估机制和培训经费补助制度。
(五)管理咨询服务子体系。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类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发展,充分利用大专院校的力量,为中小企业提供企业诊断和管理咨询,提高中小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组织由专家学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离退休的专业人员参加的管理专家顾问团,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战略、管理方法、组织结构设计、制度建设、财务分析等方面的诊断、咨询和辅导。针对影响企业发展的难点、关键问题和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加强对管理咨询业的引导和监管,不断提高管理咨询服务质量和水平。
(六)创业辅导服务子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创业辅导服务子体系,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信息、培训、咨询、策划和跟踪指导服务。省、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各高新技术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创业基地要留出创业辅导专用场所、配备创业辅导专业人员,设立创业辅导站,为创业者提供一般性的创业信息、咨询和辅导服务,同时组织开展专业性的辅导服务。通过考核和培训,挑选一批有志于创业辅导的教授、专家、企业家和各类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公务员,建立创业辅导师队伍,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创业辅导服务。支持专业创业辅导中介机构的建立,鼓励其他中介机构开展创业辅导服务,共同推动创业事业的发展。
(七)市场开拓服务子体系。大力发展企业形象设计、产品设计、产品推广、展览展销、品牌打造和传播等中介服务机构,帮助企业制订营销策略、创新营销方式、扩大营销渠道,为企业提供对外贸易、技术合作、招商引资、风险投资等服务;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销展示会、产品交易会、供求洽谈会以及国内外商务考察活动;鼓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展览、展销的策划、设计、制作等一条龙服务;指导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等活动。
(八)政策法律服务子体系。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开展面向中小企业发展全过程的各类法律服务,特别是在公司设立及公司资本的增加、减少、融资、改制、并购重组等关键环节,应由律师事务所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充分发挥湖南省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中心的核心作用,设立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热线,建立网上法律咨询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咨询服务。
四、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
(一)着力培育核心服务机构。每个服务子体系都由若干个核心服务机构作为支撑。核心服务机构应熟悉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服务人员和服务能力。核心服务机构可以是事业单位、协会(商会)、民办非企业,也可以是社会中介机构。
核心服务机构应该积极主动承担公益性的活动和服务,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根据它们承担公益性活动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适当的补助。
核心服务机构可以通过竞标方式确定。由各级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确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向社会公布,进行招标,然后从投标单位中挑选具有一定的实力和能力的单位作为核心服务机构。核心服务机构确认办法另行制定。
(二)促进各类服务机构发展。积极推动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发展,充分发挥其服务、协调、自律的作用,鼓励中小企业依托社团组织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引导、推动和规范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不断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的服务产品,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产品的性价比。
(三)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推进高新园区、产业集群区、工业园区、地方特色产业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根据产业和企业的发展需要,在产业集群区、工业园区和地方特色产业区,建立公共研发、产品检测、融资服务、人才培训、管理咨询、创业辅导以及专业市场、物流等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可采取政府扶持、社会资助、园区或企业投入为主的方式,通过有效整合各种服务资源,努力满足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共性技术需求和公共服务需要,实现技术、人才、信息等资源共享。要突出公共服务平台的公益性和服务性,实现“支持一个平台,服务一片企业”。
五、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重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科学谋划,积极推进,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资金支持到位、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责任到位。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支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加强工作协调,及时掌握重点服务领域、服务机构、服务队伍的运行情况,协调解决影响服务体系建设的突出问题。
(二)加强对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要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对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公司制企业,或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经济鉴证、咨询等服务类公司,可申请冠省名;经批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三年;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勘察设计单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技中介单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其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企业2年以上(含2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县级以上政府要在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本地区服务体系建设,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年增加。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辖区内服务机构的建立,引导服务机构的发展,对辖区内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公益性服务的服务机构给予一定补助。对承担国家服务项目试点的服务机构,要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扶持。各市州要根据实际财力情况,适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
(四)加强对各类服务机构的规范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进一步规范服务市场,不断提高服务市场的运转效率和质量。要在全省社会服务机构中开展提高质量、创建品牌活动。对管理规范、效果突出、社会贡献大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给予奖励,授予“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称号,并在媒体上公布,提高其知名度。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加强对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划和引导,加强诚信教育,及时查处欺诈和乱收费行为,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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