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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关于深化省部产学研结合工作的若干意见
  • 【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学技术部
  • 【发布文号】粤府〔2008〕73号
  • 【发布日期】2008-09-24
  • 【生效日期】2008-09-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关于深化省部产学研结合工作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关于深化省部产学研结合工作的若干意见

(粤府〔2008〕73号)




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高校、科研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技部(以下称两部一省)产学研结合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加快实施《广东省教育部科技部产学研结合发展规划(2007-2011年)》,有效提升广东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现就进一步深化省部产学研合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省部产学研结合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深化省部产学研结合工作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探索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的迫切要求。省部产学研合作是两部一省以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以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为重点,推动我国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探索具有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的有效途径。

(二)深化省部产学研结合工作是推进科技体制改革、促进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迫切要求。省部产学研合作涉及全国高等教育和科研机构深层次的改革,涉及高校办学思路的调整与完善,担负着为全国探索积累经验的重任。高校和科研机构要站在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全局和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高度,始终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正确方向,进一步深刻认识产学研结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重要作用。

(三)深化省部产学研结合工作是推动广东经济发展模式战略转型,加快建设创新型广东的迫切要求。省部产学研合作已经成为广东破解制约发展重大难题的重要途径和开展自主创新综合试验的重要内容。深化省部产学研合作,有利于加速聚集国内优势创新资源,加快推动广东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战略,尽快建立广东现代产业体系,快速提升广东自主创新能力。广东省各级地方政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部产学研合作的工作部署,以省部合作为契机,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加快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二、深化省部产学研结合的重点工作

(一)加强省部产学研创新联盟建设。创新联盟是省部产学研合作的有效模式和载体。广东省各级地方政府要围绕本区域产业特色和需求,积极引导和组织本地区的骨干企业、核心企业与国内优势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同组建产学研创新联盟,联合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核心技术的攻关,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各联盟要创新运作机制,加强成员单位间的沟通和联系,形成良性循环机制;要积极吸纳行业内中小企业参加联盟,加快行业共性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联盟在行业内的影响力,使之成为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的创新团队。省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部产学研办)及广东省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联盟的支持和服务,建立动态评价机制,对联盟凝练的重大和重点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二)组织实施省部产学研合作重大科技专项。广东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划纲要和要求,围绕区域产业发展的重大需求,以省部产学研创新联盟、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创新平台及高校重点学科等为依托,加快启动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争取取得一批标志性的成果。省部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部合作专项资金)每年用于支持重大项目的资金不少于1亿元。相关企业自筹配套资金与省部合作专项资金比例不低于3∶1,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对参与重大项目的本地企业提供比例不低于1∶1的配套资金。

(三)设立相关专项计划,引导和支持广大科技人员为企业服务。高校和科研机构要把引导和支持广大科技人员为企业服务作为建立产学研合作长效机制的重要手段和培养有产业一线工作背景的青年教师及科技人员的重要途径,借鉴科技特派员的工作机制,制定激励措施,完善评价体系,帮助企业解决突出的技术难题。企业要为来自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安排合适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要充分利用科技人员的知识及相关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创新资源,加快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四)大力支持校地、校企共建研发平台。支持广东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建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国家级工程实验室,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在广东设立研究院,建立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支机构。鼓励广东企业作为投入主体到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建产业化目标明确的研发基地。省部合作专项资金要重点支持相关研发平台建设,将其优先纳入广东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框架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五)加强示范基地建设。进一步推进省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市(区、镇)和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每年在广东选择20个左右产业聚集度高、特色明显的区域、专业镇、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大学科技园等建立省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集中引导高校及科研机构与基地内的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着力优化区域产业布局,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推动园区的“二次创业”,提升广东珠三角地区产业竞争力,带动东西两翼地区和粤北山区加快发展。

(六)组织实施“产学研合作综合示范企业”行动计划。每年在广东选择20个左右产学研结合基础好、创新氛围浓的科技型企业作为产学研合作综合示范企业,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风险及产业投资、后补助等多种方式对示范企业产学研结合活动给予支持,帮助示范企业大幅提升研发能力,创建自有品牌,形成示范效应。

(七)加快培养和集聚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吸引国内外优秀创新型人才以各种形式参与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工作;推动国家重点建设高校和国家级科研机构与广东高校、企业、科研院所深度合作,发挥“帮扶带”作用,加快培养一批高素质创新型人才。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及大学生到广东的相关企业兼职或实习,鼓励广东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高校兼职授课,形成良性互动。建立激励机制,对积极参与省部产学研结合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优先推荐其参与相关表彰奖励的评选。鼓励企业在高校设立助学金、奖学金,鼓励企业与高校联合培养各类人才,加速企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八)优先推荐省部产学研合作重大项目申报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鼓励广东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争取在可再生能源、节能减排、海洋产业、电子信息和新药开发等领域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等重大科技项目。

(九)积极引导全国重点建设高校加强对广东省属高校的对口支援。协助和支持广东省属高校加快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学科、博士和硕士点、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鼓励国家重点建设高校和国家级科研机构联合广东省属高校、企业开展深度合作,提升广东省属高校综合实力。

(十)完善省部产学研结合专家决策咨询机制。围绕广东支柱产业及新兴产业发展需求,聘请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知名专家学者组建专业咨询委员会,开展相关产业的发展战略研究、重大项目立项咨询等工作,不定期提交咨询报告。省部产学研结合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每届聘期为5年。

(十一)加强产学研合作各方的沟通和交流。进一步加强高校科技成果和企业技术需求的收集、分析和整理,完善省部产学研合作信息网络,加强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的对接服务。在加速存量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同时,进一步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与广东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鼓励广东各地、企业在高校设立产学研合作办事机构,建立高效的校地、校企合作机制。

(十二)加强省部产学研结合工作经验总结和示范推广。广东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突破体制、机制障碍,在人才引进、资金投入、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和利益共享等方面积极探索有利于产学研深度合作、有利于产学研结合工作持续、长效发展的创新体制、机制和模式,及时总结经验,加速示范推广。

三、营造有利于深化省部产学研结合工作的环境

(一)全面实施开放的科技发展战略,构建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进入广东的无障碍通道。广东省内的科技计划逐步向国内外开放,鼓励具备条件的国内外创新团队积极参与广东的科技创新工作。广东省各级政府要为产学研结合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制定激励措施,提供便利条件,积极营造有利于产学研结合的环境氛围。省部合作专项资金对列入各地级以上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重点)项目给予优先立项支持。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快建立多元化投入体系。进一步加大各级政府财政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带动银行、保险、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加大对产学研结合项目的投入。充分利用好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基金等创新金融工具,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良好、产学研结合紧密的产业化项目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准备金的作用,促进产学研结合科技企业和项目提高贷款融资能力。鼓励和协助条件成熟的相关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

(三)推动企业成为产学研结合投入主体。通过财税等优惠政策,引导和推动企业逐步提高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加大产学研结合的投入力度,推动企业成为产学研结合投入的主体。优先支持落实自筹研发经费的企业申报省部产学研结合项目。

(四)加快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粤发〔200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关于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广东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粤府〔2006〕88号)和《印发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粤府〔2006〕123号)等文件提出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产学研结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抵扣政策,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首台首套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在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投资和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以及技术设备更新改造,努力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良好政策环境。

(五)推动广东各类科技资源形成合力。对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申请、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报、企业实验室及大型企业研究院建设等方面予以全面支持。联合广东省及广东省内各地区的工业攻关、社会发展攻关、农业攻关、成果推广和各类园区创新项目等科技计划资金,对省部产学研合作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给予持续支持。

(六)完善产学研结合中介服务体系。研究制定服务产学研合作中介机构的利益保障机制,鼓励科技中介机构积极为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提供服务,加快推动省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机构把促进省部产学研结合工作纳入本单位重点工作范围。支持高新区、专业镇、软件园、县(县级市、市辖区)特色产业园区等组建产学研合作中心,为区内企业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提供全面服务。

(七)鼓励高校制定推进产学研结合工作激励措施。高校要把推动产学研结合纳入学校科技工作重点,制定推进产学研合作的政策措施,积极通过产学研合作,促进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高校制定激励措施,对校企合作项目予以应有的重视和同等待遇,对与广东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高校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部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和服务。

(八)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和评奖制度。对省部产学研合作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原则上在广东登记、评奖及产业化,并由广东或联合教育部推荐参加国家评奖。完成单位和人员应按实际贡献大小排名,国家重点建设高校及国家级科研机构可作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广东省以外的相关人员可作为成果第一完成人,在广东进行成果登记和评奖。

(九)完善产学研结合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创造性,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产学研合作各方要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合作内容、知识产权权属分配、成果利益分配、风险承担和技术保密等。鼓励企业以红股或股份期权等形式奖励作出重要贡献的高校及科研机构科研人员,鼓励高校及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以形成更多以市场为导向的科研成果。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故意违反产学研合作相关协议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回资助资金。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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