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9-25
- 【生效日期】2008-09-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0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06号
关于防止伊拉克霍乱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9月10日报告,伊拉克暴发霍乱疫情,至8月28日,baghdad省和missan省已有181人染病,7例已经经实验室确诊。9月上旬,疫情已扩散至babil省和baghdad南部,已有116疑似病例,21例确诊。10例死亡病例中,3例霍乱弧菌是阳性。为防止霍乱传入我国,保护前往伊拉克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伊拉克的人员,如有呕吐、腹泻等症状的,入境时应主动向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医学巡查,对申报或现场查验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要仔细排查,对发现的霍乱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以及处于霍乱潜伏期且有症状的人员要依法采取医学措施。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伊拉克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行李、邮包要严格进行检疫查验,发现被霍乱污染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必要时实施卫生处理措施。
四、前往伊拉克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了解该地区的疫情,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查询相关信息。
五、霍乱是由霍乱弧菌引起的烈性肠道传染病,发病急、传播快,主要症状为剧烈的腹泻和呕吐,可引起严重脱水、周围循环衰竭和急性肾衰,治疗不及时易死亡。前往伊拉克的人员应注意饮食卫生和个人卫生,在霍乱流行区域避免食(饮)用有可能被污染的食物、饮料和饮用水,如食用不洁的虾酱、生蔬菜和生海鲜等;一旦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在使用口服补液纠正脱水的同时,要及时就医,入境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至12月24日(3个月)有效。
特此公告。
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