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8〕63号
- 【发布日期】2008-10-06
- 【生效日期】2008-10-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08〕6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义务教育法》,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免除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照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中杂费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地方财政承担资金由省级和市、区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
在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同时免除学杂费,按照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政策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承担。
二、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各市、区政府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
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并免除学杂费,不再收取借读费。市、区财政要按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在财政预算内足额拨付公用经费。
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市、区,政府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校长和教师配备工作的支持力度,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
三、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城市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
各市、区政府要在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基础上,统筹规划,加大投入,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不断提高城市义务教育保障水平。
(一)足额安排预算内公用经费,确保学校运转水平逐步提高。免除学杂费以后,各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上制定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在财政预算内足额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并确保落实到位和逐步提高。要加大政府统筹力度,逐步使同一城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运转水平基本相当。省级财政对财政预算内足额拨付公用经费的市、区给予适当奖励。
(二)完善教师工资政策,保障教师合理待遇。各市、区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政策,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落实,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市、区财政要把教师津补贴和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补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到教师津补贴按期足额发放,保证教师队伍稳定。要进一步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推进教师合理流动。
(三)建立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和改善办学条件长效机制。各市、区政府要在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规划中坚持公共资源配置优先满足义务教育需要,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和建设,保证学生就近入学。公办小学、初中学校校舍建设、维修改造所需要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安排,严禁学校通过举债方式建设。要进一步加大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力度,缩小校际间差距。
(四)进一步规范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要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严格执行省上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坚持“划片、就近、免试入学”的招生原则,按照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开设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课时。学校要合理安排学生作息时间,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严禁教师对本校、本班学生实行有偿补课。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任务繁重的工作,各市、区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人员责任,落实分担资金,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措施办法,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实施工作,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顺利推进。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重点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增加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的补助,逐步解决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待遇和农村留守儿童在校学习生活问题。
各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管理,健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各市、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工作,为免除学杂费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