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8〕55号
- 【发布日期】2008-10-17
- 【生效日期】2008-10-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
(哈政综〔2008〕5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福利机构)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全市福利机构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与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努力营造有利于福利机构发展的宏观政策环境,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多渠道的福利机构资金投入机制,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格局,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在保证政府投入的同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老年福利事业,拓展福利机构建设的投资渠道;坚持服务对象公众化,面向全体老年人服务;坚持服务方式多样化,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老年人的需求;坚持服务队伍专业化,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推行持证上岗;坚持运作机制市场化,鼓励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参与福利机构的运营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坚持城乡发展一体化,根据城市化进程的要求,逐步统一城乡之间福利机构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标准。
二、总体要求与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十一五”期间,要不断完善促进福利机构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逐步构建起政策法规配套、机构布局合理、考核评估有力的全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体系。促进市属福利机构建设,积极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福利机构建设,不断提高福利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主要目标
重点建设以哈尔滨市第一社会福利院为示范的市属福利机构。至“十一五”期末,全市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达到200家以上,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13400张,每千名老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率达到20‰以上。各类福利机构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扶持政策与操作办法
凡依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9年第19号令)和《黑龙江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黑民福〔2001〕30号)兴办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取得民政部统一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在民间组织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福利机构,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规划立项方面
1.对符合城市规划和用地条件的新办福利机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予以优先审批;
2.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二)资质审批方面
1.对福利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可申请成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后,可根据有关规定,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2.对福利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时,由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给予优先安排;
3.福利机构收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定点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4.福利机构办理食品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给予免收工本费。
(三)税收规费方面
1.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民政部门批准的国有、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
4.减半收取新建房屋产权登记费;
5.使用水、电、燃气、供暖包烧等实行价格双轨制的公共产品,按民用价格标准执行,其中用水需按照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签订减免协议;
6.安装有线电视的初装费减半收取,日常使用执行居民收费标准;
7.安装、使用电话等有关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
8.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缴排污费;
9.免收地下水资源费、治安联防费以及按职工人数收取的城市人防建设资金;
10.符合条件的福利机构兴办人,可以享受小额贴息贷款的优惠政策,由财政贴息。
(四)培训用工方面
福利机构接收持有本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按照现行政策,可享受养老护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其中持证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还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政策。福利机构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事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福利机构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事业保险三项费用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五)社会捐赠方面
福利机构可按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也可公开向社会募集款物。所募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寄)养人员的生活和设施,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对福利性、非营利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六)政府资助方面
1.建立新增福利机构床位资助制度。对新建福利机构按照每张床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2.建立福利机构运营补贴制度。对非政府组织和个人运营的福利机构,每收住1名本市户籍老人,给予每月20元的补贴。
3.建立福利机构供养“三无老人”供养补贴制度。对非政府组织和个人运营的福利机构,每收住1名本市户籍的“三无”老人,给予每月300元的供养补贴。
四、加强领导与规范管理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政府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合理制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切实将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用地等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把扶持福利机构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福利事业的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域性社会福利设施和城市社会福利设施的布局安排,防止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和监督工作。
(二)健全机制,完善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研究制定福利机构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中介组织参与的管理体制。要制定福利机构服务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开展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三)规范建设,加强监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福利机构建设标准建设社会福利设施,并加强管理。福利机构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拆迁管理的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安置。对擅自改变福利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福利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有权中止其享受部分或全部优惠政策;违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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