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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21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10-31
  • 【生效日期】2008-10-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2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21号

关于核准太谷县兴谷枣业有限公司等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有关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提出的对太谷壶瓶枣,吉林长白山人参,吉林梅花鹿鹿茸、鹿尾、鹿胎膏、鹿鞭、鹿血、鹿筋、鹿脱盘,吉林长白山中国林蛙油,露水河红松籽,南通长江河豚(养殖),王店三元鸡,天宝香蕉,武夷岩茶,威海海带,巴马香猪,通江银耳,资中冬尖,汉源花椒,沙子空心李,德江天麻等16个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合格,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上述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附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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