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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综〔2008〕210号
  • 【发布日期】2008-11-09
  • 【生效日期】2008-11-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榕政综〔2008〕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九日

福州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服务外包产业是当今世界正在兴起的知识密集型、高附加值新兴产业。为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提升我市利用外资水平和层次,调整生产性服务业结构,现就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

(一)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工作目标

把服务外包产业作为“十一五”期间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点,积极促进和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主动与国际高端产业经济对接,籍此提升我市传统产业能级,大力打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高增值服务能力的服务外包企业。以占领高端服务外包市场为方向,以提升服务外包规模、层次和竞争力为目的,着重发展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努力将我市建设成为发展环境优良、企业和人才集聚度较高、国际竞争力较强的国家级服务外包基地城市。

(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重点和领域

服务外包广泛应用于IT服务、人力资源管理、金融、财务、市场营销、研发、创意设计、物流中转等众多领域,我市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应立足主动承接跨国公司的离岸服务外包,鼓励和培育本土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壮大,使之成为国际离岸服务外包总承接商和对内总发包商。着力发展以下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外包:

1、创意设计外包;

2、物流服务外包;

3、信息技术外包;

4、流程再造外包。

(三)突出榕台在服务外包领域的合作

突出我市对台区位和海峡西岸省会中心城市的综合优势,力争使我市在榕台物流、信息、金融等服务领域合作实现新突破。主动承接台湾服务外包转移,鼓励台湾知名大企业集团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等。积极争取台湾银行代表处落户福州或选择一家福州银行引进台湾银行投资参股等形式,探索闽台两岸金融交流与金融服务外包合作发展方式。联手建设海峡西岸服务外包示范区和服务外包基地。

二、多层次打造承接服务外包载体

(四)充分利用和发挥我市各类各级开发区(园区)的政策优势,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发展经验,按照国际标准建设硬件基础设施,打造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示范基地,积极创建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区。

(五)形成多层次、各具特色的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商务流程外包、研发设计外包及后台服务外包等;福州科技园、软件园重点发展软件开发、研发设计、动漫制作等软件服务外包,提升服务外包能级;四城区重点发展承接研发中心、总部企业、金融财务管理、法律、教育服务等为内容的服务外包业务。

三、明确服务外包政策及资金扶持导向

(六)建立服务外包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设立福州市服务外包专项扶持资金。至2012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据实列支,其中包括不低于1:1比例资金,与中央和省扶持资金配套用于服务外包国际市场开拓、企业资金支持、专业人才培训、软件出口、资质认证、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产学研合作及与服务外包相关配套服务和特定环境改善等。

(七)享受鼓励扶持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业务稳定增长;

2、符合我市服务外包产业鼓励发展方向;

3、企业中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

4、企业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30万美元以上;

5、离岸服务外包收入不低于公司当年总收入的70%。

服务外包企业申请资金资助时,对同一事项可从优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服务外包企业在享受该项扶持政策与我市其他扶持政策时依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同一事项不得二次进行申请补助。

(八)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开展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培育出口名牌的服务外包企业,可给予享受我市《关于进一步实施品牌战略、提高福州产品市场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有关优惠政策。支持企业争创国家级品牌,对服务外包出口达到一定规模并获得国家、省名牌和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对获得“中国优秀软件产品”称号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



(九)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申请CMMI/CMM认证等国际资质认证对当年获得CMMI/CMM二级以上认证或认证升级的企业,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福州软件园发展的若干规定》文件规定,一次性给予每项认证10万元人民币补助。对通过PCMMISO27001/BS7799、ISO20000、SAS70等认证的企业,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补助。

(十)支持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企业承接服务外包的能力和水平对服务外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文件规定,由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给予贷款贴息。

(十一)服务外包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服务外包企业为完成特定服务外包项目,聘请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计入成本。

(十二)对于服务外包企业年软件出口额达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不足5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年出口额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

(十三)对行业科技中介和服务外包企业创建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并经国家、省认定的,按照《福州市鼓励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文件规定,分别给予10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资助。

(十四)服务外包企业被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购进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二年。

(十五)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视同服务产品出口;对缴纳增值税的服务贸易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放宽对服务外包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管理,其外汇收入可全额留存;外汇资金不足时,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购汇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十六)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国际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会,给予费用资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参展费用的50%;对服务外包企业设立海外办事机构给予补贴(如租赁海外办公场所,聘用当地专家等)。利用现有各种海外渠道,特别是发挥海外华人、境外留学生的作用,建立境外接包网络。

(十七)对服务外包总部机构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住房及购车提供优惠及适当补助

对新入驻服务外包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连续两年缴纳个人所得税9万元人民币以上人员)第一次在福州购买住房、轿车的费用,从其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50%作为购房及购车补贴,补助时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十八)对符合《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境内外企业在福州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条件、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机构和企业,并在市政府规划的总部经济集中区内购买办公用房或在写字楼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福州市鼓励境内外企业在福州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试行)》文件规定给予补贴。

(十九)服务外包企业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二十)服务外包企业的软件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

(二十一)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积极争取境外知识产权保护

对服务外包企业在境外成功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按照《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榕政综〔2008〕63号)给予一定奖励。

四、给予服务外包企业规划用地便利

(二十二)凡符合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服务外包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报批手续。对大型服务外包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取“一次规划、分期出让、分期发证”的方式供地。对世界500强企业、世界知名品牌服务企业和跨国采购中心在榕投资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满足投资商第一选址要求,优先供地。

(二十三)对经依法批准开发利用国有荒山、荒滩用于建设服务外包项目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服务外包企业依法取得的工矿仓储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二十四) 经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可在我市规划范围申请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总部,其所需建设用地,以挂牌方式出让。经批准,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总部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五、优化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环境

(二十五)降低服务外包企业准入门槛

对从事服务外包的企业在准入审批和工商登记时,给予审批和登记的便利。审批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最大限度方便企业。放宽从事服务外包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股东主体资格限制。允许中国公民与外国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申办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服务外包企业。

(二十六)加大人才培训力度,构建完善的人才保障体系

支持并鼓励有资质的单位在我市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活动,鼓励跨国公司和国内外培训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引进先进的人才培训理念和模式。借鉴国外先进的软件人才培训和服务模式,参照国际惯例建立软件人才评估标准,建立人才信息和交流平台,构建服务外包专业人才培训体系。

对纳入国家批准的培训计划中的各类培训,按照国家对我市人才培训支持资金金额,以不低于1:1比例安排配套资金给予资助。

人才培训资助的标准是:对大学应届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大学生技能培训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培训费用80%的资助;对服务外包企业新入职员工岗前业务技能培训一次性给予培训费用50%的资助。资助资金直接补助到培训项目的管理和承办单位。

(二十七)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灵活的工时和薪酬制度

服务外包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经由企业与企业工会和职工协商同意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在确保员工休息、休假权利和依法支付员工合理加班费用的前提下,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十八)建立服务外包统计指标体系

根据国家最新统计标准,通过利用外汇账户系统等手段,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反映服务外包发展特点的科学合理的统计指标体系,并试行服务外包统计制度。加强服务外包发展的趋势分析,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服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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