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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88号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88号
  • 【发布日期】2008-11-10
  • 【生效日期】2008-11-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88号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88号

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8年10月8日正式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代表国内己二酸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1月至6月,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己二酸年产量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8年11月1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
被调查产品名称:己二酸(英文名称为Adipic acid,简称“AA”)
化学分子式:C6H10O4

化学结构式:HOOC(CH2)4COOH,如下图:

物理化学特征:己二酸属于脂肪族二元羧酸,外观一般为白色结晶粉末,性质稳定,无毒,稍溶于水,微溶于醚,易溶于苯。

主要用途:己二酸主要用途可按尼龙、非尼龙产品分类。己二酸在尼龙产品方面的用途主要是通过和己二胺的缩合反应生产尼龙66盐,进而生产尼龙66纤维和尼龙66树脂;己二酸在非尼龙产品上的用途主要是通过同多元醇的缩合反应生成聚酯多元醇,进而生产各种聚氨酯类产品,如聚氨酯鞋底树脂、聚氨酯合成革用树脂、聚氨酯胶粘剂、热塑性聚氨酯(TPU)、聚氨酯橡胶和聚氨酯泡沫塑料等。除此之外,己二酸还可用于增塑剂、不饱和聚酯树脂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71200。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己二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应诉登记栏目下载,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8年11月10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9年11月10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0年5月10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412 65198747
传真:86-10-65198164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190 65198070
传真:86-10-65197583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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