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新文化运动纪念馆陈列和旧址复原方案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办博函〔2008〕910号
  • 【发布日期】2008-11-11
  • 【生效日期】2008-11-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新文化运动纪念馆陈列和旧址复原方案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新文化运动纪念馆陈列和旧址复原方案的批复

(办博函〔2008〕910号)




北京新文化运动纪念馆:

你馆报送的《关于陈列方案和旧址复原方案的请示》(新文化报〔2008〕1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两个陈列依托红楼现有建筑格局,采取旧址复原和展览陈列相结合的展示方式,既体现了红楼作为新文化运动策源地的作用,又突出了相关人物在新文化运动中的历史贡献。展览方案主题思想明确,内容框架合理,信息量大、知识性强,原则同意该展览方案。

二、对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要立足中国历史发展脉络,以更广阔的视野阐释和表现新文化运动的历史背景;特别是要重点突出新文化运动的两个成果――五四爱国运动和中国共产党成立。

(二)旧址复原展览应将人物置于新文化运动背景中,从其扮演的不同角色,加以展示,突出人物亮点。同时,注意观众的欣赏习惯,把握人物表现形式的平衡,避免观众在人物的理解上产生歧义。

(三)从表现历史事件完整性的角度出发,对现有图片内容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同时避免重复。

(四)注意反映新文化运动的广泛性,适当增加社会各党派的活动或言论。

(五)充分吸纳政治史、思想史和文化史的研究成果,对新文化运动的时间下限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六)认真推敲文字,力争表述得更加规范和准确。

请你馆根据上述意见,进一步调整、完善陈列和旧址复原方案后报我局备案,并尽快启动展览的相关工作。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