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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 【发布文号】闽价费〔2008〕450号
  • 【发布日期】2008-11-12
  • 【生效日期】2008-1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闽价费〔2008〕45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资格考试收费行为,健全和完善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制度,促进资格考试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资格考试收费行为,健全和完善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制度,促进资格考试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格考试,是指国家组织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批准设置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相关规定的考试,和经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由政府部门和机构,或由政府相关职能机构委托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实施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考试(核)鉴定。

第三条 凡我省境内各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含社会团体、下同)或其授权、委托的有关机构,根据第二条规定,组织面向社会或本系统和管理相对人的各类资格考试,且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的,其收费适用本办法。

国家各有关部门规定考试但考试收费项目未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的,其收费按照《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规定执行。

第四条 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核定,考试收费用于弥补与考试有关的各项费用,对资格考试有安排财政专项拨款的,应当在核定考试收费标准时予以剔除。考试收费包括考务费和考试费。

第五条 各类资格考试收费,凡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有统一核定收费标准的,一律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只核定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标准,具体考试费标准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的,由省级组织考试的相关部门根据组织考试的费用支出情况提出考试费标准的意见,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 考试费标准按阅卷方式不同分为主观题和客观题两种类型。主观题是指组织专家入围阅卷,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最高不超过100元;客观题是指采用计算机阅卷,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最高不超过60元,具体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根据考试人数情况和经费来源情况核定最终收费标准。

已收取考试收费的各类资格考试,不得再收取相关的证书工本费。

同一门考试中,既有主观题又有客观题的,其收费标准按照主观题每人每科最高不超过100元执行。

第七条 考试费标准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核定的考务费基础上顺加,即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核定的考务费标准加上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核定的考试费标准为考试组织部门向考生收取的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第八条 个别特殊专业或采取特殊考试方式的资格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如确需聘请高职称人员对考生进行一对一的考试,或考试过程确需配备(租赁)精密仪器、大型设备,考试过程需要消耗大量材料,考试成本较高的,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可根据其实际成本另行核定收费标准。

第九条 考试费的成本开支项目有:

(一)组织管理费用,包括考务机构办公费用,直接从事考试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巡考、成绩通知(查询)等相关管理费用。

(二)报名费用,包括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生报名等费用。

(三)试卷运送费用,包括国家统一印制的试卷的接收、运送、清点、入库和保管费用。

(四)监考费用,指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

(五)考试场地费用,指租用考试场地的费用。

(六)设备及材料费用,指操作考试中必需的设备(材料)租赁费用或折旧、操作考试中消耗的材料成本费用。

(七)阅卷场地费用,包括阅卷(含面试、论文答辩、操作考试评分)劳务费、租赁阅卷场地、场地设备以及分数登记等费用。

(八)证书费用,包括证书或成绩报告单的制作、运输、发放等费用。

第十条 资格考试实行考培分离,培训不与考试挂钩,各有关单位不得以各种方式举办与考试挂钩的强制性培训并收费。

第十一条 资格考试收费,统一使用省级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和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缴的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相关的部门预算进行安排。

第十二条 各考试组织机构,在实施收费前应按照《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实反映收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收费年审和其它形式的收费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人事厅组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收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07]346号)执行;省劳动厅组织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和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收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07〕63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各有关部门应当在2009年3月3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从2009年4月1日开始,旧的收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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