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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锦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
  • 【发布文号】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 【发布日期】2005-09-15
  • 【生效日期】2005-09-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锦州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锦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锦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现发布《锦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锦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把我市建成生态园林城市,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锦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河流、山体等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下列区域属于城市绿线范围:

(一)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湿地、水塘、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植被及园林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线,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任何工程建设。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恢复绿地并按照规定给绿地所有者以补偿。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三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规划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绿线范围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项目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四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

第十五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改变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性质或者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

(二)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

第十七条 各县(市)城镇绿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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