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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特邀信息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8〕92号
  • 【发布日期】2008-11-28
  • 【生效日期】2008-11-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特邀信息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特邀信息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9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特邀信息员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特邀信息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特邀信息员(以下简称特邀信息员)管理,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在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信息员是指市政府根据拓展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渠道、积极动员社会各界为市政府工作建言献策的需要,在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的兼职信息人员。

第三条 特邀信息员主要从政府系统外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社会人士中聘请,包括已经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特邀信息员的主要职责是向市政府提供调研信息,参政议政,建言献策,为市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助手。

第五条 特邀信息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并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和相关专业水准,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具备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和专题调研能力,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三)关心哈尔滨经济社会发展,愿意义务承担特邀信息员职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作风正派,联系群众。

第六条 特邀信息员每届聘期为3年,由市政府颁发聘任证书。期满后,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续聘。

特邀信息员因自身原因、特殊情况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时,可提前解聘。

第七条 特邀信息员应当时刻关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及时向市政府提供有价值的决策调研信息。

每位特邀信息员每年需向市政府提供4篇以上调研信息。调研信息要求内容翔实、依据充分,每篇文字量一般不超过3000字。

第八条 特邀信息员开展调研时应注重以下内容:

(一)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问题;
(二)对全市某一工作领域或行业进行重大改革的方法和措施;
(三)对做好市政府一定时期中心工作的可行性意见;
(四)市政府某项重要工作的专题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
(五)人民群众对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反映。

第九条 特邀信息员的工作方式以个人调研提报信息为主,集体调研提报信息为辅;各组可根据情况,确定调研信息题目,每年组织1至2次集体调研活动。

第十条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特邀信息员开展调研活动,做好接待和配合工作,真实、全面反映情况,主动创造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特邀信息员可通过邮寄、机要交换、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将调研信息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经审核后优先在调研信息载体上刊发。特邀信息员完成的调研信息不得一稿多投,避免重复刊发。

第十二条 对获得市领导批示,在市领导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指导和借鉴意义的调研信息,将给予相关特邀信息员适当的稿酬和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对特邀信息员的工作联络、活动组织、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以及对特邀信息员提供信息的审核、编辑、刊发、报送及年终评审、表彰、奖励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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