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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龙岩市
  • 【发布文号】龙政办〔2008〕284号
  • 【发布日期】2008-12-23
  • 【生效日期】2008-12-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龙政办〔2008〕2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准确、及时、全面地了解掌握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一步推动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责任单位:本市负有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等均是政府信息公开统计的责任单位。

二、报表起报单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运行状况,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起报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数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县级人民政府应将县本级和所辖乡镇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分别汇总统计数据、制作报表。

根据国办〔2008〕36号文件规定,垂直管理部门应向属地人民政府报送统计数据。

三、报送时间:统计报表每季度报送一次。各起报单位应按照《龙岩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附件1)中各统计指标要求,于每季度后一个月10日之前报送上季度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如遇法定节假日,报送时间顺延。

各起报单位应于2009年1月10日之前做好2008年度本级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统计,并将统计表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是了解、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情况,量化分析问题,规范推进工作的重要措施,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工作的基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把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工作作为绩效考评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认真落实。

鉴于省政府办公厅已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龙岩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表》(龙政办〔2008〕223号)不再执行。

联系人:张弘

联系电话:2366536,传真:2366536。

附件:1、龙岩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

2、统计指标解释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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