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三明市
- 【发布文号】明政办〔2009〕21号
- 【发布日期】2009-02-05
- 【生效日期】2009-02-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
(明政办〔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名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地名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重要意义。地名是古今中外广泛使用的一种社会公共资源,涉及国家的内政外交、军事国防、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新闻出版、测绘制图等众多领域,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休戚相关,是一种不可缺少的社会公共文化产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和数字地名于一体的系统工程,是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公益性基础工程,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公共服务事业,也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加快发展,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城镇化建设迅速推进,国内外交流交往活动日益密切,社会各界对地名公共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广泛。同时,在处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伤病救护、抢险救灾等应急突发事件中,地名标志发挥着重要的定位导向作用。加快建设快捷方便的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政府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对促进对外合作与交流,服务经济建设,弘扬先进文化,构建和谐三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积极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各项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合理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重点做好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和数字地名专项事务等四个方面工作,力争2010年全面完成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的各项任务。
(一)强化地名规范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地名标志管理办法》等地名管理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服务,贴近生活,注重实效,政府牵头,民政组织,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进一步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规范地名与保持地名的稳定性统一起来,在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做好地名的命名、更名、复名工作,对全市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提高地名的文化品位和知识含量,向社会提供标准规范的地名信息。
(二)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各县(市、区)要在完成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基础上,在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乡镇(街道)和村(居)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地名标牌要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17733―2008《地名 标志》产品标准和省民政厅制订的《福建省标准地名标志制作设置规范》(闽民行〔2003〕190号)的要求制作,标牌上的地名要按照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测绘局颁布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规范书写。地名标志的设置要科学合理,数量足够,覆盖率适中,便于公众使用。同时,要切实有效地做好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制度,确保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地名标志发挥应有作用。
(三)编制城乡地名规划。要结合本辖区的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规划,着眼城市的长远发展和现实需要,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法规和地名规范,对城市未来需要的新地名进行前瞻性规划论证,编制地名命名、更名规划,从源头上把好地名命名、更名关。城市地名规划的重点是市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镇(街),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延伸到其他乡镇政府驻地。地名规划的具体对象主要是行政区划名称以外的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居民区、街(路)巷、桥梁、标志性建筑物、自然景观等内容。编制地名规划要体现地名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同步,要突出地方特色。
(四)尽快实施数字地名。要按照民政部《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做好地名地理信息的普查更新工作,在2010年底前建成信息准确全面,技术规范标准的市、县两级地名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借助电信和网络媒介,逐步开展地名网站、地名热线(问路电话)、地名光盘(电子地图)、地名触摸屏等多种形式的地名信息化服务,全面推进数字地名建设,充分发挥地名服务社会的功能。
三、切实加强对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工作的领导。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各项工作全面完成。
(一)健全领导机构。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一项便民、利民、为民的社会服务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和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为加强组织领导,有效地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各县(市、区)要成立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的日常事务。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各项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涉及面广、头绪较多,各相关部门务必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协调会,共同研讨解决工作中的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各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强宣传、扩大影响,为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落实工作经费。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7〕4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民行〔2006〕556号)精神,对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列出需要财政给予支持的项目,积极向同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要全力支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合理安排项目资金,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工程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同时,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财政投入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公益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服务和民间服务相结合的地名公共服务运作机制。
(四)加强队伍建设。要加强地名公共服务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配齐配强专职人员和数据库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强化“为民服务、开拓创新”的意识,把地名管理和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将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成为政府的民心工程和窗口工程。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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