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莆田市
- 【发布文号】莆政办[2009]16号
- 【发布日期】2009-02-10
- 【生效日期】2009-02-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随军家属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随军家属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莆政办[2009]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驻莆各部队、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拥军优属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闽委办〔2008〕3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驻莆部队随军家属安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对象
驻莆部队随军家属是指符合政策规定,并经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且在本市尚无工作的现役军官配偶。
二、安置办法
以市、县(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安置单位,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程序办理安置接收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书。
已在我市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随军家属,原则上不再安置到中心就业,确需安置在中心就业的,工龄自进中心之日起重新计算。
家属安置在中心就业不作为驻地部队军官就地转业的依据。
三、工资待遇
安置在中心的随军家属,工资按政策标准核定,作为档案工资。随军前无工作的每月由安置地财政部门发给500元,随军前已有单位的按下列标准发给:原在国有企业或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每月由安置地财政部门发给550元、干部发给600元,原在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每月由安置地财政部门发给600元,干部发给700元,并根据随军家属意愿和组织需要统一安排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所在社区工作,或根据其特长安排到相关单位工作,每月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10天,服务单位根据工作任务给予适当补助。
四、安置地划分
市直负责莆田军分区、九五医院、武警8710部队师部及直属单位;城厢区负责市公安边防支队、莆田边防检查站、莆田预备役高炮三团;荔城区负责市武警支队、武警消防支队、武警8712部队;涵江区负责武警8711部队、武警8713部队、解放军73306部队;秀屿区负责解放军73305部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仙游县负责解放军73661部队。其他未列入的部队或新增驻莆部队按辖区所在地划分。
五、人员管理
(一)在中心的随军家属档案、工资、职称申报、医保、社保、年度考核等由中心负责管理。工资由本人凭有效证件按月领取。医保和社保等可由所在部队按有关规定办理,也可根据随军家属本人意愿,转入安置地由劳动保障部门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二)军官转业后,安置在中心的家属随迁,其档案、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等一并移交军官安置地有关部门,按照随调家属有关政策安置。中心在人事关系调出后停止发放有关工资及其他津补贴。
(三)对于军官安置地暂时无法接收安置,其个人又无法找到合适单位的随军家属,由其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给予六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时间自军转干部批准转业之日算起。过渡期内,有关工资或津补贴按规定正常发放。过渡期后,仍没有找到工作单位的,停止发放有关工资及津补贴,人事关系转入人才市场管理,之前类似情况按此规定执行。
(四)军官转业后安置在本市的,属县区安置的,其家属档案直接转该县区接收,并按有关政策安置;属市直部门安置的,其家属档案转市军转办接收。
六、流动原则
(一)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或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并在政策上予以支持。
(二)在中心的随军家属随军前有工作的,安置地同类性质对口单位有编制且工作需要的,所在地人事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动。
(三)在中心工作不满一年的随军家属原则上不予流动,但确因单位需要、专业对口,经批准可予以流动。到新单位后,见习期重新计算。
七、驻莆部队干部管理机关每年应将家属安置在中心的转业军官名单及时通报所在地人事部门,以便及时办理家属随调手续。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县(区、管委会)参照执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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