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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确保初中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教育厅
  • 【发布文号】闽教基〔2009〕10号
  • 【发布日期】2009-02-11
  • 【生效日期】2009-02-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确保初中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确保初中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通知

(闽教基〔2009〕10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巩固“两基”成果,推进“双高普九”,我厅去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控辍工作的意见》(闽政教督[2008]2号),明确要求各地停止各种形式的“初二后分流”。最近,个别地方采取变相的“初二后分流”形式,违背家长和学生意愿,要求尚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接受中职教育,侵犯了学生的权利,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现就确保初中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通知如下:

一、各地初中学校要加强管理,提高教学质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学生辍学。

二、要切实停止各种形式的“初中分流”,保证每位学生都能接受完整、合格的九年义务教育,同时要保障初中毕业生参加中考的权利。

三、高中阶段招生对象必须是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后的初中毕业生。中职学校招收春季班学生要严格执行我厅关于做好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的意见,不得招收当年初中在校学生。

四、各地必须采取措施,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立即予以纠正,以保证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健康发展。

福建省教育厅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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