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厦府办〔2009〕43号
- 【发布日期】2009-02-14
- 【生效日期】2009-0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9〕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二月十四日
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标准化为手段的技术性措施不断成为当前国际贸易非关税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标准已成为国际经济、科技竞争的重要手段和沟通国际贸易、国际间经济合作的技术纽带,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战略目标之一。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厦门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业竞争力和城市综合竞争力,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对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新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市场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以“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企业实施、协调发展”为推进模式,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着力构建完善标准化支撑服务体系,提升区域标准化整体水平和竞争力,形成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需要的标准化工作新局面,使标准化成为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加强标准化发展战略的研究,构建与厦门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标准化体系,建立推进经济建设和激励技术创新的标准化工作模式和服务运行机制,使标准化成为促进现代制造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重要技术支撑。
(二)具体目标。到2015年,建成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分别为10个、15个、20个,制修订市级农业地方标准40项,力争80%以上的农业产业化生产实现标准化;80%以上的中小型工业企业建立技术标准体系,争创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6家、省级12家;新增采用国际标准标志产品120项,争取8个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设立在厦门,力争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00项;创建10个服务标准化示范基地或示范点。
三、重点工作
(一)开展标准化专项研究。强化对厦门支柱产业、重点骨干企业相关标准及主要贸易国和地区、重点贸易产品的技术标准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并实现研究成果让厦门全社会共享。及时提供WTO/TBT(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有关技术法规资讯、预警服务以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等方面的服务。
加强对电子、机械、化工、光电子等支柱产业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研究,及时跟踪分析、研究确定"采标"的目标与措施,鼓励企业结合实际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企业标准水平,增强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加快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立足本市企业,建立健全以国内标准为基础,以厦门主要贸易国有关技术法规、标准信息以及台湾标准为特色资源的信息库、数据库,构建权威、高效的市级标准化信息平台。
(三)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鼓励行业龙头企业或高校、科研机构积极参与ISO(国际标准化组织)、IEC(国际电工委员会)、ITU(国际电信联盟)等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相关活动,争取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的话语权;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并承担国家级或省市级标准科研项目、标准化示范项目。
鼓励和引导企业、行业协会、高校和科研机构,立足长远发展,积极参与并力争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依靠自主创新的技术和成果,创新一批能够反映国际先进水平和引领国内外产业发展的技术标准。争创“标准贡献奖”。
(四)加大标准实施力度。以贯彻实施相关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切入点,鼓励企业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主体的企业标准体系,加强企业标准化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依托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加大技术标准创新和先进技术标准研制力度,不断提升企业的标准化管理水平。
(五)拓展标准实施领域。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从制造业向其它领域的拓展。
⒈加快推行城市管理、政府服务等相关管理领域的标准化工作,规范城市的整体服务标准,提高管理水平。
⒉积极开展以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为重点的制造业标准化工作,优先选择有优势、有特色的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列入制造业标准化工作重点发展目录,鼓励企业投入研发,走"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的道路,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争创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
⒊积极推动农业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以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为核心,加快推行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工作,逐步实现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贮藏保鲜和批发销售等环节的标准化,以点带面,提升农业标准化水平。
⒋大力推行现代服务业的标准化建设。按照国际惯例和国际化水准,坚持以“政府引导、行业协调、企业运作”为原则,组织制定适应厦门发展需要的现代服务业标准,推动物流、金融、保险、旅游、宾馆酒店、餐饮、购物商场、交通场站等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开展示范单位窗口活动,强化从业人员标准化意识,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水平。
⒌大力开展能源高效利用、建筑节能、工业节能、城市建设、城市环境保护标准化工作,加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工业节能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全面推进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等标准的贯彻实施,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对实施标准化战略的组织领导。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的领导,发挥组织推动、业务管理与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作用,努力推动标准化战略的有效实施。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标准化管理体制,把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配套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为实施标准化战略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建立健全标准化法规体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建立标准化地方法规体系。
(三)加大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加大对标准化工作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实施标准化战略、建立标准化信息平台、开展标准化研究等的工作经费以及对企业实施标准化项目的资助与奖励。有关标准化项目的资助、奖励额度,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⒈对国际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⒉对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项目,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⒊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承担国家、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⒋对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的实施年限,按年度给予6万元、5万元、4万元资助。
⒌对获得国家、省级“标准贡献奖”的项目,分别给予最高8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⒍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的产品,每项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单位每年的奖励额度不超过4万元。
⒎其它未提及的资助、奖励项目及额度比对相近项目酌定。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企业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将标准化融入企业的研究、设计、开发、应用和产业化的全过程。对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和产品以及应对技术贸易壁垒等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在科技计划的立项、成果奖励,推荐申报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名牌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厦门市优质品牌、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五)建立宣传教育培训机制。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实施标准化战略的重要意义、作用和典型事例,认真总结有关单位实施标准化战略的经验和做法;鼓励高等院校开设标准化相关专业或课程,开展对企业管理者和标准化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增强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识和责任感,营造全社会学标准、讲标准、用标准和推进标准化战略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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